各乡镇(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酒后驾车具有高度危险性,特别是醉酒驾驶行为,极易造成恶性事故,严重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2011年5月就已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然而,近年来,少数党员干部仍心存侥幸,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不仅给自身和家庭带来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也给所在党组织和单位造成了不良负面影响,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教训极其深刻。中秋国庆即将来临,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坚决遏制酒驾醉驾行为的发生,现将2017年以来党员干部酒驾醉驾行为处分情况通报如下。
2017年至今,全市共有98名党员干部因酒驾醉驾问题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从被处分人的主体身份看,国家公职人员25人(其中科级干部1人),其他党员73人(其中农村党员、干部65人);从处分的种类看,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解除劳动合同)3人(其中科级干部1人),开除党籍、行政撤职(降低岗位等级)11人,开除党籍60人,降低岗位等级8人,党内严重警告1人,党内警告15人。以上问题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法纪意识淡薄。“醉驾入刑”已9年,但个别党员干部仍未认识到酒驾醉驾的严重危害,对酒驾醉驾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给自身、工作、家庭带来的负面影响和潜在损失认识不足,依旧浑浑噩噩、我行我素。二是侥幸心理严重。从近年来查处的醉驾案件来看,涉案人员大多以“距离很近”“时间很短”等借口来自我安慰、自我纵容,抱着“应该不会查到我”的侥幸心态,觉得被查是“小概率事件”,直到受到党纪政务和法律的双重惩处后才如梦初醒、悔不当初。三是社会责任感缺失。不少涉案人员极度缺乏社会责任感,不清楚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对他人以及自己的生命、健康、财产、家庭有多么严重的危害,随意将他人和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家庭幸福置于极大的危险之中,是极端不负责任的行为。
法纪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例外,藐视法纪必受严惩。全市广大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酒驾醉驾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坚决杜绝侥幸心理和特权思想,认真算好家庭账、经济账、政治账,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单位和对社会负责的态度,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心存敬畏,慎独慎微,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社会公德,严防此类问题的发生。全市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举一反三,抓早抓小,全面加强对党员干部的专题教育和日常管理,不断强化对党员干部“八小时内”和“八小时外”的监督,特别是发案单位要认真开展以案促改,引导督促党员干部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酒驾醉驾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注重核实涉案人员身份,凡涉及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及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全市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也要强化警示教育,切实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纪律观念和守法意识。同时,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对顶风违纪者“零容忍”,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绝不姑息,持续保持惩治高压态势,不断释放从严执纪从严问责的强烈信号。
附件:国家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关于酒驾醉驾处理情况的相关规定
中共沁阳市纪委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国家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关于酒驾醉驾处理情况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对同一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公务员所在机关不再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