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小时之内是体制工作时间,受到组织支配约束和监督,毋容置疑;八小时之外,个人支配的时间,再受到组织的监督是不是会涉嫌侵犯个人的隐私权、休息权,甚至是基本的人权呢?是不是组织的手伸的过长,管的过宽,过于教条而将党员干部基本的要求而不顾呢?是不是画蛇添足的多此一举呢?
问题的关键其实不在于八小时分内分外的区别,而在于八小时之外所涉及的内容是否是纯个人生活化的内容,个人的所作所为是否与工作或职业本身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键在于个人的行为是否严重悖离自己的信仰与宗旨,与组织的纪律规矩和要求格格不入,是否会产生消极或者不良的影响,关键在于在组织不监督时能否保证严格自律,真正做到清廉自守,独善其身。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同样,自律也不能代替他律,党员领导干部也不是生活在不食人间烟火的真空地带。在灯红酒绿,霓霞闪烁的现实生活中,也要受到方方面面的诱惑与冲击,家庭、亲情、上下级、同事之间、朋友、同学、工作关联体会存在无数大大小小的空间和圈层,自觉的、被动的、主观的、客观的,要面对形形色色的人或集体。有些是自己能够决定、摒弃、独善其身的,有些很难摆脱茧缚的怂恿或引诱,有些是从根本就愿意汲趟水流甚至是同流合污,有些在潜规则和恶劣的政治生态圈层面前不堪一击,只能被动地顺水推舟。
缺少了监督的信任,让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优哉游哉于八小时之外,心安理得地接受着分外的馈赠,穷奢极欲的放纵自己而毫无顾及,暗流涌动地建构自己的利益圈层,两面三刀地坚守庸俗政治为官哲学。这些行为貌似发生在八小时之外,实则与八小时之内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貌似是个人的私密行为,实则会给组织和工作带来重大的损害。因此,这不是应不应该管的问题,应该的必须管而且要管好的问题。
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官吏建制史上尽管也有为数众多的诸如“清、慎、勤”“尔奉尔禄,民脂民膏;下民易虐,上天难欺”的规劝与警醒,但是它是以监察御史为代表的一系列有效的督察和监驳制度为前提的,不仅要关注官员在朝堂之中、衙署之内工作的情况,更要关注工作之外的他们的生活是否检点,是否有不轨或不法的行为,《明大诰三篇》广泛推行就是一个典型代表。
在儒家“君子慎独”信仰强烈感召下的封建吏治尚且将各级官员的生活监督纳入监察的范围,作为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中国共产党要实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就必须先从对一个个党员严格要求做起,就必须从正风肃纪做起,就必须真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从一点一滴的严格规范做起。让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明确什么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做了要受到严厉的惩罚。只有明其所智,知其所止,才能从心所欲,不逾矩。
八小时之外,健康、积极、高尚、纯粹的生活是应该提倡的,庸俗、粗陋、市侩、违纪的生活是应该坚决摒弃的,这不仅仅是个人喜好的问题,而是党性原则是个否真正体现的问题。党员干部作为自然属性的人受到组织的监督和约束是无可厚非的,而且组织的监督和约束有时对党员干部本身也是也是一种保护,能起到“防火墙”和“拦截网”的作用,让在客观现实中无力自拔或被庸俗的政治哲学缠绕时能够果断“亮剑”。
但是,我们必须正视的问题是八小时之外监督如何科学地有效实施,监督不是窥探隐私,更不是粗暴地践踏基本的人权。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之外的监督既不能流于形式,泛化,大而无当、华而不实,更不能为了监督而监督,走向吹毛求疵的怪路、歧路!
八小时之外的监督,不是组织的手伸得过长,而是把应该管的分内事情责无旁贷管起来,而且要认认真真科学管好!(刘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