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4起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典型案例的通报
今年以来,通许县纪委监委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持续加大工作力度,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了一批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现将 4 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通许县咸平街道第三居委会原主任李清玉在低保动态管理中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问题
咸平街道办事处第三居委会居民万某某因患有白血病,与其妻子、女儿于2010年7月通过低保申请,享受低保政策。2019年12月,万某某办理病退手续开始领取退休金2270元/月,同时并在通许县耳鼻喉医院工作,并领取工资5000元/月,家庭生活条件已明显改善,不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的条件。自2019年1月,李清玉在低保审查及动态管理中未到万某某家进行走访、核查,也未对其享受低保后的家庭情况进行审验,致使万某某一家于2019年12月违规享受低保直至2020年10月被民政部门成立的联合调查组核查发现。鉴于2020年6月李清玉同志因违反工作纪律,被通许县纪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应当对其从重处分。2020年11月,通许县纪委给予李清玉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通许县竖岗镇前小渚村原党支部书记史进玉家属违规享受低保问题
2015年1月,史进玉以其妻子张某梅生活困难为由,故意隐瞒其大儿子家有汽车、四儿子家有楼房的事实,向前小渚村委提出低保申请,张某梅于2015年2月通过低保申请,享受C类低保政策。自2015年2月至2020年7月,共违规领取低保金8319元。2021年1月,通许县纪委给予史进玉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1000元。
三、通许县邸阁乡张斗庄村原党支部书记于伟、党支部书记于同新、妇联主任耿娇3人冒领套取集体土地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问题
2007年至2018年,时任张斗庄村党支部书记于伟以妻子名义申报15亩机动地补贴;2013年至2016年,于伟又以女儿名义申报12亩机动地补贴。2007年至2018年间,于伟本人共领取补贴24619元,其中入村账22419元,用于村务开支。2017年至2018年间,于伟以其妻子名义领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2200元未入村账,据为己有;2016年11月,张斗庄村两委干部于伟、于同新、耿娇等人开会决定,不再领取以上47亩机动地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会后耿娇、于同新二人将领取补贴存折交给于伟,予以取消,于伟在上述二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独自领取,其中于2017年6月领取耿娇存折上的补贴1610元,于2019年9月领取于同新存折上补贴453元,以上三笔共计4263元,由于伟领取并据为己有。2013年春季,于同新时任张斗庄村村主任,将张斗庄村三组机动地共计8亩申报到其本人名下,2013年至2016年间,于同新共计领取补贴3925元,均入村账,用于村务开支。2008年春季,耿娇任张斗庄村村委委员,将张斗庄村三组机动地共计12亩申报到其本人名下,2008年至2016年间,耿娇共计领取补贴11501元,均入村账,用于村务开支。2020年10月,邸阁乡纪委给予于伟同志党内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对于伟违纪违法所得4263元,予以收缴;给予于同新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耿娇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四、通许县邸阁乡赫庄村原党支部书记张作领利用职务便利侵占集体土地承包款问题
2015年10月,张作领担任赫庄村党支部书记兼赫庄村二组组长期间,经村民同意,将二组36亩集体土地承包给村民杜某义,承包期限10年,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止,收取土地承包费81800元。该笔承包费分配给二组村民79028元,支付8名村民代表工资1600元,剩余1172元由张作领占为己有。2020年12月,通许县纪委给予张作领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张作领违法所得集体土地承包款1172元予以收缴,退赔赫庄村委会。
以上4起基层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侵占集体资产、为亲属谋私利,属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啃噬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破坏党和政府形象。全县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严格遵规守纪,自觉廉洁履职。全县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扛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坚决整治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坚持严管就是厚爱,突出抓早抓小,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专责,坚持问题导向,对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一查到底,切实把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
中共通许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