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3 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的通报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警示广大党员干部,持续巩固正风肃纪成果。现将县纪委监委查处的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通报如下:
一、通许县 四所楼镇大青岗村会计谷青常履职不力 问题。
四所楼镇大青岗村村民谷某政家,家中有子女3人,家庭生活困难,2018年谷某政亲属找到分包村干部谷青常反映家庭困难情况,谷青常作为分包干部未能及时核实情况,落实政策扶助。大青岗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谷某成,家有4口人,儿子谷某军、孙子谷某州在天津务工,但2017年、2018年上半年收入明白卡上均没有填写务工收入。谷某成家耕地出租,租地收入明白卡中没有显示。 谷青常作为基层组织干部,对群众切身利益漠不关心,面对群众诉求不能及时落实解决,造成不良影响;在扶贫工作中排查问题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建卡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2019年 12 月 7 日决定给予 谷青常 同志 党内严重警告 处分 。
二、通许县 民政局优抚股股长周峰漠视群众利益等问题 。
周峰自2012年任优抚股股长以来,只在 2016年开封市民政局开会要求调整残疾军人护理费时,对残疾军人护理费调整了一次,其余年份均没有按照文件要求的标准进行调整,造成了残疾军人多次上访。 周峰身为党员和具体负责残疾军人护理费的负责人,漠视群众利益不作为,对残疾军人护理费应及时调整而未调整,造成他人上访的不良影响。 20 20 年 1 月 20 日决定给予 周峰 同志 党内严重警告 处分 。
三 、 通许县水利局副局长许学力、通许县水利局工程管理所党支部书记王凤彬 2人私车公养问题 。
2017年、2018年,通许县水利局分别向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租车申请。2017年,工程管理所伪造与付某和马某某签订《车辆租赁协议书》,由王凤彬开具发票报销租车费用34800元;2018年,通过伪造与田某某和杨某某签订租车协议,由王凤彬开具发票报销费用45000元。经调查,工程管理所仅在带工具下乡时使用付某的车辆外,并没有使用马某某、田某某、杨某某的车辆,而是临时使用许学力、曹某某和王凤彬的私家车。许学力、王凤彬作为水利局工程管理所主抓副局长,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工程管理所租车过程中,将私家车辆临时租给单位,并在领取下乡补贴的情况下,伪造与他人签订虚假租车协议,套取租车费用私分作为私家车使用费用。20 20 年 2 月 24 日决定给予许学力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 20 年 2 月 24 日决定给予王凤彬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各级党委(党组)要从上述通报的典型案例中汲取教训,坚决杜绝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再次发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问题导向,坚决查处违规收送礼品礼金、 违规 公款吃喝、违规发放津 贴 补贴、公车私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 公款 旅游等突出问题。要开展以案促改,推进制度建设,着力完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治“四风”长效机制。
中共通许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0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