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依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区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在区纪委监委的领导下开展,由区纪委监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紧密围绕新时期新形势反腐倡廉工作需要,不断增强全区纪检监察干部履行职责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政治理论培训、政策法规培训、业务知识培训以及文化素养和技能培训。
(一)政策理论。一是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及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二是中央、省、市、区纪委监委关于加强党的反腐倡廉建设的政策要求和工作部署,纪委全会有关反腐倡廉的工作部署。
(二)业务知识。适应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干部履行岗位职责需要的相关政策法规、业务流程、保密工作等知识培训,促进熟悉和掌握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同时,开展适应新形势下促进纪检监察工作的市场经济、社会管理、现代领导科学、高新技术特别是网络信息等知识技能的培训,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
(三)执纪实践。安排参加干部作风建设、机关效能建设、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建设和党务、政务、村务公开工作落实情况等实地监督检查;安排参加违纪违法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学习锻炼。
第五条 教育培训的途径和形式:(1)集中培训。包括办培训班、以会代训、讨论学习等。每年举办一至两期纪检监察干部业务培训,完成上级纪委调训任务。(2)上挂锻炼。合理安排人员外派学习和市、区纪委组织到发达地区跟班学习。(3)在职自学。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培训。(4)学习参观。有计划组织纪检监察干部到先进发达地区学习参观,以及组织开展红色传统教育。
第六条 日常学习培训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法。机关干部理论和业务学习培训一般每周一次,实行周五学习制度。业务研讨一般每季度一次,以协作区为主组织实施。学习和研讨除有急办工作外,不得迟到、早退或缺席。提倡个人自学或参加各种专业技能培训。
第七条 建立干部学习培训档案。纪检监察干部参加的各类培训由组织部负责。组织部根据培训要求拟定培训对象,提交常委会研究决定。组织部要建立机关干部学习培训档案,凡参加外出学习培训者,一律在组织部登记备案。学习培训结束后,需将培训机构出具的学习培训鉴定材料和个人学习总结交组织部,存入干部学习培训档案。同时,还要在一定范围内报告自己的学习体会和收获。
第八条 全体纪检监察干部应按要求认真做读书笔记、撰写学习心得。
第九条 区纪委监委每年组织一至两次纪检监察业务知识测试,每半年抽查一次读书笔记,并将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