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党员和公职人员违纪违法案件中的协作配合,实现纪法衔接,形成规范便捷有效的工作机制,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洛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部门”,是指本区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执法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是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程序依法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对案件当事人及其他涉案人员的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职务等身份信息进行采集,必要时主动联系组织人事部门对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对确认是党员、公职人员身份的涉案人员应进行如实登记。
第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发现党员、公职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根据相关规定还需要追究党纪和政务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行政执法案件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第六条 严格移送程序,坚持一案一移送。移送单位应认真填写《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函》,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连同《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及其它有关材料一并移送。
第七条 区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为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归口受理部门,统一负责相关问题线索的接收、登记、分办、跟踪、反馈等工作。
第八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工作第一责任人。各行政执法部门应明确具体负责移送工作的人员,加强与区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对接,确保按时移送、规范移送。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措施,具体负责移送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本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行政执法部门存在应发现而未发现、应移送而不移送、选择性移送、不及时移送、移送中跑风漏气等情形的,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意见由洛龙区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