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为进一步加强县纪委常委会自身建设,提高县纪委常委会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水平,特制定本规则。
一、会议组成
1、县纪委常委会会议参加人员为县纪委常委。
2、根据县纪委常委会研究讨论的内容,可安排相关委室主任,乡镇、县直纪委(纪检组)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议事范围
1、讨论研究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
2、传达学习中纪委、省纪委、市纪委全会和县委县政府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3、讨论研究市纪委、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各项重要任务和重大事项的落实工作。
4、按照党员和公务员处分批准权限的规定,审议和决定案件立案、处分和申诉、复议,审批下级纪委上报的案件处分决定。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县纪委机关和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选拔、任用、调整等工作。
6、研究决定上报市纪委、县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和总结。
7、决定纪检监察系统及机关绩效考核、评先、奖励等重大问题。
8、按照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研究大额资金的支出使用(单项支出1万元以上)和单位固定资产的拍卖、处置等事项。
9、其他需要县纪委常委会研究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议题确定
1、县纪委书记可以直接提出议题,也可商县纪委常委、副书记后提出。机关各室拟提交讨论的事项,应经分管常委、副书记审查同意,报经书记批准后,列入议题。
2、提交常委会讨论的文件、人事任免、案件处理等事项,由相关室提前做好准备,并负责对议题作说明发言。
3、常委会的召开时间及议题,一般应当提前通知常委。会议议题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不搞临时动议。
四、酝酿准备
1、凡提交县纪委常委会研究的议题,议题承办室要充分准备,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如议题内容涉及其他室的,需提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经充分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承办室应在会议汇报中说明,由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2、提交县纪委常委会研究的议题中,凡涉及需要研究讨论的政策性文件、重大事项等,应至少提前两天将有关材料提交各位县纪委常委研究,政策性文件应经县纪委办公室前置审核。
五、会议组织
1、县纪委常委会会议原则上每旬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2、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由县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由县纪委书记委托县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县纪委常委出席方能举行。
3、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县纪委常委,要向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请假。
4、所有议题原则上由分管县纪委常委汇报。
六、讨论表决
1、县纪委常委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2、讨论重点工作、重大事项和重要任务,必须经过充分讨论,到会人员应发表明确意见,并进行表决。如对重大问题有原则分歧、没有取得大多数支持的,应慎重对待、暂缓作出决定,待作进一步调查研究、沟通衔接,必要时向上级请示汇报后,提交下次县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3、表决的形式,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4、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等事项,应逐个表决。
七、记录纪要
1、县纪委办公室负责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的会议记录、纪要编印、资料归档等工作。
2、调用或借阅县纪委常委会会议记录应由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签字同意。
八、督查落实
1、县纪委办公室负责县纪委常委会议定事项的分解、督办工作,定期报告落实情况。
2、各相关领导及有关室要严格按照会议议定事项组织落实,落实情况及时报县纪委办公室。
九、相关要求
1、各位县纪委常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一定程序和规范抓好分管工作,涉及重大问题、重要工作确需沟通协调、集体研究确定的,向县纪委书记或主持人汇报,并经同意后,提请县纪委常委会研究。
2、拟上会研究的重大问题或重要工作,须由分管县纪委常委提前向县纪委书记或主持人汇报。
3、县纪委常委应就研究事项充分发表意见,发言要做到畅所欲言、简明扼要、态度明朗。对县纪委常委会形成的决议,各位县纪委常委、各级纪检组织、委机关各室必须无条件服从并认真执行,不允许公开发表不同意见。
4、对县纪委常委会研究的涉密事项,要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泄露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