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政务处分|关于给予刘彦澄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2020-11-12 10:22 来源: 洛阳市纪委监委

彦澄,男,1987年12月出生,汉族,城关镇解放路居委会人,高中文化,身份证号:410327198712290034,2010年 8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5年12月至2013年11月在新疆69230部队服役,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在县交通运管局工作,2016年1月至2018年9月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工作,2018年9月13日由宜阳县交通运输局给予开除公职(政务)处分。现为城关镇解放路党总支新华支部一般党员。

根据宜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7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判定:2017年12月26日晚上,刘彦澄与执法所职工王某在宜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韩城超限站内吃饭喝酒,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厮打,造成刘彦澄眼部受伤。刘彦澄随后乘车前往宜阳县人民医院处理眼部伤口。为报复,次日凌晨3时许,刘彦澄乘坐出租车返回超限站,从厨房拿起一把菜刀到宿舍,对正在睡觉的王某头部、胸部、双臂连砍数十刀,直至王某昏迷。经司法鉴定,被害人王某失血性休克,全身多处刀砍伤,其伤情属重伤二级范围。2018年6月5日,宜阳县人民法院判决刘彦澄故意杀人罪,判处刘彦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依据刘彦澄上述违法事实和所处刑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和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2020年5月6日,经城关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报请县纪委2020年6月10日常委会议批准,给予刘彦澄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20年6月10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城关镇党委、宜阳县纪委直至中共中央提出申诉。

 

中共城关镇委员会

2020年6月10日

 

责任编辑: 宜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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