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政务处分|关于给予张建国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2020-11-12 10:19 来源:
洛阳市纪委监委
张建国,男,汉族,1978年6月出生,香鹿山镇楚凹村人,初中文化,2011年9月15日加入中国共产党,农民党员。
经审查,张建国存在以下危险驾驶犯罪的问题。
依据宜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7刑初39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2019年4月10日19时左右,张建国酒后驾驶豫C176ED号奇瑞轿车,行驶至锦龙大桥东边路段时,因接打手机撞到道路南侧停放的豫L3E936号别克轿车,造成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张建国被到场的宜阳县公安交警当场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建国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5.1ml。 2019年9月5日,宜阳县人民法院判决张建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依据张建国上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2020年5月29日,经香鹿山镇党委会议研究,报经县纪委常委会议2020年6月5日批准,给予张建国开除党籍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2020年6月5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香鹿山镇党委或宜阳县纪委直至中共中央提出申诉。
中共香鹿山镇委员会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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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