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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龙:出台《预防和查处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9-27 22:42 来源: 南阳市纪委监委网站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依纪依法规范信访举报工作秩序,9月25日,卧龙区纪委监委印发《南阳市卧龙区纪检监察机关预防和查处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暂行办法(试行)》,从制度层面建立预防和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诬告陷害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着力打造忠诚担当、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该办法共15条,主要明确了4个方面内容。明确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全区党员干部、监察法监察范围的公职人员。明确责任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党组)对预防和查处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负主体责任,履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纪检监察机关建立与组织、政法、审判、检察、公安、审计、信访等部门信息沟通联系机制,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及时发现和处理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行为。明确诬告陷害类情形。提倡实名举报,对故意捏造违纪违法事实,通过来信、来访、电话、信息、网络等方式恶意检举控告,或指使、唆使、雇佣他人、假借他人名义向纪检监察机关恶意检举控告,意图使党的组织、党员和公职人员受到纪律处分或法律追究的,认定为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行为。明确责任追究措施。在信访举报调查核实过程中,对认为需要追查诬告陷害行为的,经区纪委监委批准,必要时由公安机关介入,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核实。经核查认定确属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的,及时澄清事实,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视诬告陷害的事实情节及诬告陷害行为人的身份,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或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理,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该办法还明确了7种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对认定有诬告陷害行为的人员记录在案,作为选拔任用、评先评优、考核考评、社会诚信等工作的重要参考。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不当利益,予以撤销、收缴或者宣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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