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作为肩负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双重职责的政治机关,手握纪法“两把尺子”,只有持续加强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不断提高监督执纪执法质效,才能更好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
增强法治思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以系统施治、标本兼治理念管党治党,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对于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而言,首要的是强化思想淬炼,深刻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真理力量和实践伟力,从中找理念、找思路、找方法、找举措,自觉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运用到正风肃纪反腐全过程。学法懂法是守法用法的前提,要紧扣实践需要,把宪法、刑法、监察法、政务处分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章、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作为案头卷,在常思常悟中增强线索处置、审查调查、措施使用等方面专业能力,以钉钉子精神持续抓好“三化”建设年行动,打造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廉洁过硬的纪检监察铁军。
严格依法用权。党的自我革命重在治权,纪检监察权是“治权之权”,必须在党纪国法框架内行使。要严守工作程序。国家法律法规在赋予纪检监察权的同时也明确了权力边界,要时刻牢记权力来自哪里、界线划在哪里,持续强化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推动授权用权制权相统一,确保权力运行规范有序。要坚持实事求是。在案件查办中,以事实为依据、以纪法为准绳,严格区分违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既考虑纪的因素、又兼顾法的内容,严把事实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不断提高依规依纪依法办案质效,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检验。
强化刚性执行。铲除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根本上要靠法规制度。法规制度执行不力,难免陷入“纸笼禁虎”之困。要准确运用“四种形态”,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从严监督执纪执法、严防权力脱缰,又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纪法情理贯通融合,准确定性处置,切实保护和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要把纪检监察权关进制度的“笼子”,完善内部权力制约机制和管理监督体系,坚持刀刃向内,对执行中搞变通、打折扣,执纪违纪、执法违法等行为“零容忍”,坚决防治“灯下黑”,确保纪检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作者系福建省建宁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