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是案件查办在经历收集线索、初核、立案、调查、审理、决定等多个环节后的最终落实。如果不执行或执行不及时、不到位,就会损害纪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容易导致纪律松弛、组织涣散,违纪现象蔓延泛滥。濮阳县纪委监察局为了加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实行登记制、责任制和检查制三项制度,将处分决定执行到位。
一是处分材料转递专人负责制。对违纪人员处分材料的管理、分发、转递、交接、投档工作,从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的制作,到组织、人事部门装入本人档案,都有专人负责,并建立登记册,处理一起登记一起,从根本上避免了漏投、少投、丢失现象,并且经常实行自查。
二是处分决定执行责任制。处分决定的宣布、送达,由查案协作区组负责,科级干部违纪的处分执行,由协作区主管领导负责;党员干部违纪的处分执行,由包区科室主任负责;一般党员违纪的处分执行,由包区科室成员负责;按照违纪人员的职务和处分种类以及在社会上造成的影响来确定宣布执行的会议范围。一般情况下,乡科级领导干部的处分执行在党委会或班子会上宣布,一般党员干部在党支部大会或职工大会上宣布。
三是处分决定执行检查制。坚持每年一次的监督检查,对纪委监察局作出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全面检查一次,发现问题的,及时纠正。处分决定做出后,县纪委案件审理室年底将处分人员名单和处分决定文交由组织、人事相关部门科室签字签收,防止推诿扯皮。并将被处分人的年度考核、工资影响情况上报濮阳县县纪委案件审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