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世民(管士民),男,汉族,1963年9月生,身份证号码410901196309174017,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大专文化,1981年11月参加工作,1989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1月至1997年9月在濮阳市区交通局工作,任道路运输管理所所长,1997年9月至2003年2月任濮阳市区交通局副局长兼任道路运输管理所所长,2003年2月至2003年10月任濮阳市华龙区交通局副局长,2003年10月至2008年8月任濮阳市华龙区民政局副局长,2008年8月至2011年12月任濮阳市华龙区民政局副局长兼区老龄办支部书记,2011年12月至2015年12月任濮阳市华龙区老龄办主任,2015年12月至今任濮阳市华龙区民政局主任科员。2018年9月4日被中共濮阳市华龙区纪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2018年10月31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经调查,管世民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问题。
1997年9月至2003年2月,管世民任濮阳市区交通局副局长兼道路运输管理所(以下简称运管所)所长期间,因其妻李某某在濮阳市杂技团申请病退,为多领一份工资,为其妻伪造了名为“石某某”的人事档案。2001年1月,管世民利用分管人事工作兼任运管所所长的职务便利,擅自代表市区交通局运管所与“石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书,安排李某某以“石某某”的虚假身份到交通局运管所上班。2017年12月,李某某主动辞去运管所的工作。期间,李某某以“石某某”的虚假身份共领取工资376271.7元。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共计54996.88元未领取。2018年8月20日,管世民的家属主动上缴376271.7元。2018年10月31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判处管世民犯滥用职权罪,鉴于其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退缴全部款项,系初犯,免于刑事处罚。
管世民作为一名公职人员,因犯滥用职权罪,被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902刑初8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免于刑事处罚。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鉴于其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退缴全部款项,经华龙区监委委务会研究,报中共华龙区委批准,决定给予管世民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副主任科员)。
本处分决定自2018年11月24日起生效,处分期至2020年11月24日止。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委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