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落实加强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中共南乐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工作,不断提高科学民主决策能力和集体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共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和《中共濮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忠实履行党章赋予的党内监督职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强监督执纪问责,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第三条 县纪委在市纪委和县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常委会集体领导制度。常委会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和服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濮阳纪检监察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市纪委和县委的各项决策部署,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常委会领导集体活力和团结统一。
(五)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六)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和职责权限履职尽责,严格工作程序,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四条 常委会在县纪委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全会职权,对市纪委、县委和县纪委全会负责。
第五条 召集县纪委全会,向县纪委全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对拟提交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第六条 研究维护党章党规党纪、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协助县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等重要工作。
第七条 按有关规定和权限,研究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纪案件、党员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等重要工作。
第八条 组织落实市纪委和县委的决策部署以及县纪委全会的决议。
第九条 向市纪委、县委请示报告工作,讨论和决定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人事事项。
第十一条 研究县纪委机关党的建设和自身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 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三条 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书记主持县纪委全面工作,对常委会工作负领导责任。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对分管工作负责。常委会其他委员按照工作分工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常委会研究决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常委会委员要认真执行常委会集体作出的决定,个人无权决定应由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无权改变常委会的集体决定。
第十四条 常委会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在决定未改变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五条 常委会委员要坚持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意志为意志,以党的使命为使命,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自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第十六条 常委会委员要带头遵守党章、党规和党的各项纪律。代表县纪委发表讲话或在媒体上发表文章,事先须经书记批准,个人发表涉及重大和敏感问题的讲话、文章、接受采访,事先须报书记审批。
第四章 常委会会议
第十七条 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和议题由书记确定。
第十八条 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参加会议人员:
(一)出席人员:常委会委员。
(二)列席人员:县监察机关负责人,县委巡察办负责人列席有关议题。
(三)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其他列席人员。
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等工作。
第十九条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不能出席、列席会议的,须事先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二十条 议事决策范围:
(一)传达学习中共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市委、市纪委和县委的重要文件、重要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县纪委向市纪委、县委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及向县党代表大会和县纪委全会的报告。
(三)研究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四)研究全县纪检监察系统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意识形态领域的重要工作。
(五)研究县纪委机关党的建设重要工作。
(六)研究县纪委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文件,以及需以县监察机关名义所作的重要工作部署。
(七)研究以县纪委、县监察委名义上报、下发的重要文电以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重要事项请示的批复。
(八)研究决定对县委委员、候补县委委员、县纪委委员、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各乡(镇)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其他县管干部,各乡(镇)纪委委员以上干部违纪案件和其他由县纪委、县监察委直接查办的重大纪律审查案件的处理;对县委、县纪委已经审结案件申诉的复查和处理;需要改变乡(镇)纪委作出的经同级党委批准的案件处理决定的复查和处理。
(九)讨论决定干部推荐、提名、任免、奖惩等有关事项;研究全县纪检监察机构调整、工作保障、管理培训、队伍建设等组织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十)研究县纪委机关自身建设有关重要事项。
(十一)研究县纪委机关经费预算决算、大额支出、工程建设、大额资产购置和处置等重要事项。
(十二)讨论应由常委会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一)议题酝酿。需要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书记专题会议由书记主持,副书记和其他有关常委等参加。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二)议题确定。会议议题由书记、书记专题会议提出或者由常委会其他委员提出建议,经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由分管办公室的常委进行安排。
(三)材料准备。提请常委会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分管常委要认真审核,议题的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会前由牵头部门充分征求意见,并将征求意见情况报告常委会。会议有关材料应由承办部室提前准备,在会议中发放。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天由办公室通知常委和列席人员。
第二十二条 严格按程序决策。
(一)严格议程。常委会会议应严格按事先确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一般不在会上临时动议。
(二)听取汇报。确定的议题由常委会组成人员或部室主要负责人汇报。
(三)充分讨论。会议讨论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各抒己见,畅所欲言。
(四)作出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事项。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再议。
(五)会议记录。会议由办公室主任如实记录。
第二十三条 认真办理会议决定事项。
(一)编发纪要。常委会会议后应当编发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
(二)决策实施。常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主任整理《常委会会议决定事项通知书》,经分管办公室的常委审核后由会议召集人签发,送达分管常委及有关承办单位。
(三)督促检查。在实施过程中,由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并及时反馈。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需适时调整或变更的,应及时向书记报告,或视情况提请常委会会议讨论。
第五章 文件运转和审批
第二十四条 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市委、市纪委、县委、县政府和县直各部门及各乡(镇)纪委来文,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办公室的常委核批。县纪委机关各部门报批文件,由分管常委签批分管副书记审批,重大事项报书记审批。
第二十五条 以县纪委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书记签发。以县纪委名义制发的其他公文,由常委按分工审核后交办公室核文,由副书记签发;以县监察委名义发出的文件,由县监察委负责人签发;以县纪委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由分管办公室的常委签发。重要的应送书记审定。
第二十六条 以县纪委或县纪委办公室名义制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在签发前须经县纪委法规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出具意见。
第六章 中心组学习
第二十七条 组织领导。成立县纪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县纪委常委、县监察委班子成员、机关各部室主任,县委巡察办主任、副主任,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参加。宣传部部长任学习秘书。由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学习。宣传部拟定学习计划、研讨专题,做好学习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习内容。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由学习秘书负责,按照市纪委、县委中心组要求安排学习内容。学习方式采取定期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集中学习每年不少于6次,每次集中学习要围绕1至2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讨。
第二十九条 中心组成员要做好学习笔记,撰写学习体会文章。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
第七章 民主生活会
第三十条 每年按照县委统一部署召开常委民主生活会,具体工作由组织部负责。常委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第三十一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应当制定会议方案,会前报告县委和市纪委。常委民主生活会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三十二条 常委民主生活会应当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贯彻整风精神,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三十三条 县监察委相关负责人、县委巡察办负责人列席常委民主生活会并发言。
第三十四条 常委民主生活会由组织部作记录,会后按照要求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情况。
第八章 纪律要求
第三十五条 常委会成员要自觉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做忠诚干净担当的标杆。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大力弘扬焦裕禄精神、红旗渠精神、愚公移山精神和“三李”精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
第三十七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常委会会议关于涉密的内容,未经批准公布前,不得泄密和擅自公开。
第三十八条 离开南乐参加会议或其他公务活动,应征得书记同意并通知办公室。非公务活动离开和返回南乐,要按规定及时报告。
第三十九条 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题词、不题字,不参加庆典、剪彩等类活动。新闻报道要简洁精炼,注重实效。
第四十条 必须对党绝对忠诚、带头学纪明纪、在监督下履职、严守铁的纪律,不准有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决策部署相违背的言行,不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若干意见,不准越权插手案件处理、干部人事和具体经济活动,不准以案谋私、干扰办案、办人情案、跑风漏气和泄露工作中的秘密,不准打着纪委的旗号耍个人的威风,搞特权、办私事。对违反纪律的行为,依规依法严肃问责。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乡(镇)纪委应当参照本规则,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本级常委会工作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