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台前县纪委办公室
台纪办〔2020〕8号
关于印发《台前县纪委监委谈话函询
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纪委、县产业集聚区纪工委、委机关各部室、各派驻纪检监察组:
现将《台前县纪委监委谈话函询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台前县纪委办公室
2020年4月2日
台前县纪委监委谈话函询工作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认真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及《河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谈话函询审批程序
经县纪委书记办公会综合分析研判后,提出的按照谈话函询方式处置的问题线索,线索承办部门应当起草谈话函询报批请示,拟订谈话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对反映乡科级正职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采取谈话方式处置的,层报县委书记审批。
(二)对反映乡科级副职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采取谈话方式处置的,层报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审批。
对反映前两款规定以外人员的问题线索,采取谈话方式处置的,层报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批。
(三)对反映乡科级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采取函询方式处置的,层报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审批。
(四)对反映乡科级以下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采取函询方式处置的,层报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批。
二、谈话函询工作流程
(一)谈话流程
1. 对乡科级正职领导干部谈话应当由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分管副书记(副主任)进行;对乡科级副职领导干部谈话应当由承办部门分管常委(委员)进行;对乡科级以下党员干部谈话应当由承办部门负责人进行;谈话时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纪委(纪工委、纪检组、派驻纪检监察组)有关负责人陪同。
2. 经批准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
3. 谈话应当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一楼场所进行,严禁在二楼及以上房间实施谈话,必要时可以安排陪护人员参加。
4. 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
5. 谈话结束后,可以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函询流程
1. 承办部门进行函询应当以县纪委(监委)办公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和纪委(纪工委、纪检组、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
2. 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3. 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发函回复纪检监察机关。
(三)处置流程
承办部门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对谈话内容或函询回复内容进行审核,并在1个月内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经案件监督管理室对手续和程序审核把关后,由承办部门层报领导审批。经审批后,承办部门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1. 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采信了结,并向被函询人发函反馈。
2. 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法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3. 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具体的,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一般应当再次谈话或者函询;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应当提出初步核实的建议。
4. 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
5. 必要时,经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承办部门可以对被反映人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6.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廉政档案。
7. 谈话函询的处理结果应告知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纪委(纪工委、纪检组、派驻纪检监察组)有关负责人。
8. 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进行自我批评,作出检讨。
被谈话函询人所在单位纪委(纪工委、纪检组、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及时提醒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 党员领导干部的谈话记录和回复函询等材料,由进行谈话函询的承办部门整理、装订成卷,及时送案件监督管理室存档。
三、工作要求和责任追究
(一)工作要求
谈话函询既要体现出组织的关心关爱,又要体现出谈话函询的严肃性。要严格按照反映问题线索谈话函询,不得随意扩展谈话函询内容。要尊重谈话对象,用语文明,不得盛气凌人,不得对被谈话人采取利诱、欺诈、胁迫等方式进行谈话;要保护被谈话函询人的权利,及时告知其享有的解释、申辩和申诉等权利。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切实加强安全防范工作,确保谈话函询工作安全。谈话每次不得连续超过 6个小时,谈话对象用餐、休息后谈话时间重新计算;每天谈话不得超过12个小时(按照进出谈话场所的时间计算),严禁在夜晚23时以后进行谈话。
(二)责任追究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廉洁要求开展谈话函询工作,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格执行保密规定。违反规定的,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谈话函询案件质量。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