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台前县纪委办公室
台纪办〔2020〕6号
关于印发《台前县纪检监察建议实施办法 (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纪委、县产业集聚区纪工委、委机关相关部室、各派驻纪检监察组:
现将《台前县纪检监察建议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台前县纪委办公室
2020年3月16日
《台前县纪检监察建议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纪检监察建议工作,确保纪检监察建议的质量和效果,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建议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规定,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建议是指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法定职责,根据执纪监督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向有关党组织、单位提出的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
第三条 提出纪检监察建议,应当立足纪检监察职能,坚持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准确及时、必要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纪检监察建议应充分发挥提出问题、纠正偏差、堵塞漏洞的作用,促进责任落实,做到精准监督、有效监督。
第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监督检查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纪检监察建议:
(一)提出纪律检查建议的情形:
1.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规定,需要建议处分决定机关给予被审查人政务处分的;
2.根据处分党员批准权限规定,需要建议有关党组织给予被审查人党纪处分的;
3.对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并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党员,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的;
4.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但不再适用政务处分,或者未受到撤职以上政务处分,应当建议有关党组织降低其相应职级待遇的;
5.对违纪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但需建议有关党组织给予相应组织处理的;
6.对需要追究党纪责任,同时还需建议有关党组织给予相应组织处理的;
7.其他需要提出建议的情况。
纪律检查建议书的接受单位,应是有关党组织或其工作部门、派驻机构。
(二)提出监察建议的情形:
1.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
2.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撤销的;
3.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4.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需要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的;
7.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
8.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
9.违反纪律所得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10.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第六条 纪检监察建议应按照规定格式(见附件1、2)办理。纪检监察建议涉及多个党组织、单位的,应当分别作出建议。
第七条 纪检监察建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后认定的事实、证据、依据;
(二)具体明确的纪检监察建议事项;
(三)纪检监察机关对建议执行情况实行监督的权利。
第八条 纪检监察建议的审批程序:
(一)纪检监察机关相关部室、派驻纪检监察组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的请示,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将相关证据材料一并送案件案件审理室审核;
(二)经案件审理室审核后,形成专项审理报告提交纪委常委会会议、监委委务会研究批准;
(三)纪检监察建议经纪委常委会会议、监委委务会批准后,由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统一登记编号,按照谁建议谁下达的原则,以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室名义下发。
第九条 纪检监察建议的送达:
(一)纪律检查建议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党组织的同时,应抄送其所在乡(镇)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相关单位纪检组(纪委、纪工委),并履行送达签收手续;
(二)监察建议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的同时,应抄送其所在乡(镇)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相关单位纪检组(纪委、纪工委),并履行送达签收手续。
第十条 被建议单位自收到纪检监察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相应处理,并书面回复建议下达部室。因情况紧急需要被建议单位尽快处理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回复期限。
第十一条 对纪检监察建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被送达党组织、单位所在乡(镇)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相关单位纪检组(纪委、纪工委),负责对纪检监察建议落实情况进行督促;
(二)纪检监察建议下达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督促建议的采纳和执行情况,建立台账,将建议落实情况相关材料装订成册,经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案件审理室审核备查;
(三)案件审理室定期对纪检监察建议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纪检监察建议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有关党组织、单位对纪检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纪检监察建议书后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本办法,严禁利用职权滥用纪检监察建议。对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案件审理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