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职能作用积极助推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工作措施(试行)》的通 知
2020-11-05 19:20 来源: 市纪委监委办公室

各县(区)纪委监委,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纪工委,市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市直纪检监察工委,市管企业、事业单位纪委:

现将《关于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职能作用积极助推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工作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共濮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9618

 

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职能作用积极

助推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工作措施(试行)

 

为落实省纪委监委《关于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职能作用积极助推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意见(试行)》,进一步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在助推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中的职责定位,特制定以下三项措施:

一、厘清行为界限,鼓励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大胆作为

全市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厘清市场与政府、政府与企业的边界,做到商主动作为,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交往,积极帮助解决困难,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 公正平等对待民营企业。减轻企业负担,加强对企业负担情况动态监测,严格落实各级清理规范涉企收费规定,公开执法标准,公平公正文明执法,保证民营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2. 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采取多途径、多方式,强化对民营企业的政策、法规宣传培训、信息咨询服务和党建工作指导,确保有关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宣传到位、解读到位、落实到位;

3. 提高政务服务效率。依法精简涉企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提高服务企业办事效率;上门服务企业或开展调研,确有需要可搭乘企业交通工具,因工作误餐的,可按照员工就餐标准在企业食堂就餐;

4. 加强同企业沟通互动。领导干部按照要求联系服务企业,为企业解决困难,可以参加行业商(协)会或民营企业组织的座谈会、茶话会、展销会、招商会、年会等商务活动;

5. 为扶持企业或行业发展壮大,可以参加企业、商(协)会举办的外出考察调研、招商引资、申报项目、产品推介、拓展市场等协调活动,并可参与相关的商务接待活动等;组织企业、行业商(协)会参加旨在推广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洽谈会、展销会、推介会等经贸交流活动;

6. 注重发挥企业行业作用,邀请企业、行业商(协)会参加机关单位组织的调研考察以及听证会、座谈会等活动,可按照公务接待标准安排工作餐;

7. 其他符合有关规定服务民营企业的工作。

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服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或报备,该单位承担的费用由单位承担,并遵守住宿、交通、就餐等公务管理规定。

二、明确纪律红线,警示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遵规守纪

全市行使公权力的单位及其公职人员,在与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交往中,严格落实《濮阳市构建”“政商关系党员干部十不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从事下列行为:

1.在市场准入、证照办理、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市场监管、税收管理、金融贷款、财政补贴等方面,对企业故意刁难、推诿扯皮,吃拿卡要,以权谋私;

2.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企业办理事项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消极应付,不积极主动作为,不作为,慢作为;

3.向企业乱摊派、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等乱作为,干预和插手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4.收受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接受企业及其经营者邀请,出入私人会所、高消费场所;接受企业及其经营者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接受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5.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支付;借用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钱款、住房、车辆,违规借贷放贷、违规理财、揽储揽保等;以提供中介服务为名向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收取费用或者其他好处;

6.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民营企业担任高级职务或者挂名领取薪酬;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参股、持有非上市民营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7.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其管辖区域或者影响范围内的民营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

8.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为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其合法权益;

9.其他违反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精准执纪执法,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1. 严肃查处损害民营经济发展的违纪违法行为。纪委监委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开通群众投诉受理“绿色通道”,紧盯影响我市民营企业发展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开展破坏营商环境专项治理活动,严肃查处在推进民营企业发展中存在的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吃拿卡要、欺压百姓等违纪违法问题,严肃查处在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处置、公共资金拨付、公共产品供给中的违纪违法问题坚决查处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影响市场公平竞争、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违纪违法行为,全心全力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 牢固树立正确的执纪执法理念。对涉及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案件,严格区分经营者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行贿与被索贿、历史问题与当前问题,既要实事求是,又要依纪依法,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严格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具有主动投案、说明问题,积极配合调查,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超出法定追诉追究时效等情形的,依纪依法从宽处理或者不予追究,真正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最大化。

3. 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执纪办案,对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采取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调查措施进行重要取证工作时,要严格执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制度,坚决杜绝违法取证行为。不得随意扩大调取、查封、扣押、冻结范围,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调查措施,予以退还,避免影响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切实保障涉案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合法财产权益。

对民营企业经营者采取留置措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批,做到依法使用、审慎使用,不得变相使用,切实保障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的人身安全。


责任编辑: 刘濮生
随手拍来监督
  • 版权所有:濮阳市纪委监察委
  • 地址:濮阳市金堤路532号 电话:0393-6667111
  •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9000047 备案序号:豫ICP备1202355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