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其中‘第一种形态’是最基础、最根本、最难以把握运用的。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结合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指示精神,‘第一种形态’的运用显得尤为重要。”
8月17日,灵宝市纪委监委第二监督检查室的工作人员以《监督执纪中“第一种形态”的意义、运用及相关延伸》为题,把握理论重点,破解实践难点,深入解读“第一种形态”。灵宝市纪委监委班子成员,机关和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全体同志参加听讲。
“如何算‘轻微’,如何能达到最好的‘红脸出汗’的效果,需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与区别。”此次业务大讲堂,讲解人员对“第一种形态”的主要内容、处理方式进行了归纳汇总,重点讲解了“第一种形态”的适用情况、纪委监委在“第一种形态”处理措施上的使用。并对“第一种形态”运用当中的注意事项进行了总结,对“第一种形态”处理方式认知的几点误区及难点进行了分析。
“用好‘第一种形态’,纪委监委责无旁贷。理解和把握‘第一种形态’的政策尺度,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坚持全面分析问题性质、全面考量量纪因素、全面评估处理效果。我们将坚持职责定位,深化运用‘第一种形态’,同党委及各个职能部门结合起来,真正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到实处。”灵宝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同志表示。(马妙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