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湖滨区纪委监委监督执纪协作区
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提升监督工作水平,更好地推动监督执纪工作的开展,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査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中共河南省纪委河南省监察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共三门峡市委办公室关于深化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三门峡市纪委监委监督执纪协作区工作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纪委监委监督执纪协作区(以下简称协作区)的设置遵循以下原则:强化政治监督、注重抓早抓小;整合人员力量、加强协作配合;突出工作重点,精准高效实施。
第三条在区纪委常委会领导下,成立协作区领导小组,分管党风政风监督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主管常委(委员)任副组长,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党风政风监督室和各监督检查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综合协调、统筹推进、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设立四个协作区,党风政风监督室、各监督检査室与各自联系的派驻纪检监察组、乡(街道)纪(工)委、教师进修学校纪委划分为第一至第四监督执纪协作区。党风政风监督室、各监督检查室为各协作区牵头部门,负责协调、组织、督导协作区有关工作。党风政风监督室、各监督检查室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沟通联络、信息报送、问题线索移交等工作。
第五条区纪委监委监督执纪协作区主要负责开展联合监督检査、线索核查、调研等监督工作,具体任务是:
(一)围绕强化政治监督、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市、区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二)在重要节点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相关实施办法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三)围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纪委监委、市纪委监委、区纪委监委安排部署的专项治理、重大活动等开展集中监督检查;
(四)按照《河南省纪检监察机关问责工作程序规定(试行)》,联合开展问责工作;
(五)对上级转办、领导交办督办、群众反映强烈和社会影响较大、案情疑难复杂的问题线索,整合力量进行核查;
(六)对重信重访等疑难信访问题线索,联合进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
(七)根据工作需要,联合开展监督工作专项调研;
(八)区纪委常委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建立季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协作区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听取党风政风监督室、各监督检查室汇报协作区工作完成情况,通报讲评工作,研究解决问题,安排部署协作任务。
第七条建立季分析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汇总分析和综合报告协作区工作开展情况,查找共性问题、突出问题和工作中的短板、弱项,分析原因,提出工作建议,向领导小组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第八条建立月报告制度。各派驻纪检监察组、乡(街道)纪(工)委、教师进修学校纪委每月向各协作区牵头部门报监督工作开展情況,各牵头部门汇总后,于每月21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以下信息:
(一)查办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相关信息;
(二)开展脱贫攻坚、扫黑除恶、环保、民生及其他领域专项治理、监督检查相关信息;
(三)排查所联系地区、单位廉政风险点,以及廉政风险防控相关信息;
(四)问责工作相关信息;
(五)所联系地区、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包括特色工作清单、存在问题清单,党组(党委)主动开展内部监督相关信息;
(六)其他需要报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的事项。
第九条监督执纪协作区实行“一事一协作”、“一事一授权”。委机关各部门、派驻纪检监察组或乡(街道)纪(工)委需要启动协作区的,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协作申请,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申请部门配合组织实施。
第十条协作区领导小组每半年向区纪委常委会报告协作区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协作区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