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程序,加强介绍信的使用管理,为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对外联系工作、执行任务提供方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介绍信用于证明持有人身份、明确需要办理的事项及有关工作要求。
第三条 介绍信的种类、样式和内容:
(一)介绍信分为两类:“中共三门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介绍信”和“中共三门峡市纪委、三门峡市监委案件审查(调查)介绍信”;
(二)介绍信采取固定格式,具体样式附后;
(三)介绍信内容包括受信单位、用信人姓名、委托事项及要求、有效期限、授权机关及开出时间等。
第四条 “中共三门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介绍信”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纪委、监委等上级机关或部门汇报、请示工作;
(二)到市内各单位接洽工作、办理相关事宜;
(三)到市外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单位联系学习考察、业务培训以及接洽工作等事宜;
(四)其他需要使用介绍信的情况。
第五条 “中共三门峡市纪委、三门峡市监委案件审查(调查)介绍信”的适用范围包括:
(一)到有关地区、单位、部门或企业开展案件审查和调查取证工作,查阅、调取、复印有关资料,查询有关信息;
(二)其他需要使用介绍信的情况。
第六条 “中共三门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介绍信”由办公室负责管理,“中共三门峡市纪委、三门峡市监委案件审查(调查)介绍信”由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管理。
第七条 市纪委监委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中共三门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介绍信”和“中共三门峡市纪委、三门峡市监委案件审查(调查)介绍信”,一般由所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常委(委员)审批;涉及查询个人资产信息、通讯记录、重大事项报告等隐私事项时,还需经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批;
派驻机构工作人员使用“中共三门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介绍信”和“中共三门峡市纪委、三门峡市监委案件审查(调查)介绍信”,一般由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联系的执纪监督室主管常委(委员)审批;涉及查询个人资产信息、通讯记录、重大事项报告等隐私事项时,还需经联系的副书记(副主任)审批。
第八条 介绍信的办理程序为:
1.填写《介绍信使用申请单》(附后),按审批权限报请相关领导同志批准;
2.凭批准后的《介绍信使用申请单》,到介绍信管理部门办理介绍信;
3.介绍信管理人员依据《介绍信使用申请单》开具介绍信,妥善保留存根,并将《介绍信使用申请单》存档。
第九条 办理介绍信时,介绍信管理人员要对《介绍信使用申请单》进行认真核对,按要求亲笔填写介绍信,做到内容齐全,准确无误,字迹工整,加盖印章要位置端正,印色清晰。对不按规定填写《介绍信使用申请单》的,介绍信管理人员应予拒绝,若遇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第十条 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到有关单位执行公务要主动出示介绍信,并严格按委派事项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使用、借用或因保管不善丢失介绍信的,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三门峡市纪委监察局预防腐败局机关介绍信制度(试行)》(三纪办〔2015〕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