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 | 给年轻干部提个醒:诬告陷害他人的事不要做
2026-07-16 15:29 来源: 中国方正出版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纪违法事实,提出处理、处分有违纪违法行为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党员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理、处分要求,应当通过组织渠道,不得随意扩散传播、网络散布,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述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应当尊重事实,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对“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公职人员予以处分;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以治安处罚。



关爱提醒


“七个有之”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匿名诬告、制造谣言。党章第四十条规定,“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严肃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党员、干部反映他人的问题,应该出于党性,通过党内正常渠道实名进行,不准散布小道消息,不准散发匿名信,不准诬告陷害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匿名诬告,有意陷害等行为划分为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更加突出了党纪的政治属性。


现实中,个别人采取捏造事实的手段,向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他人所谓的违纪违法事实,这种行为是条文所明令禁止的。这里有必要分清两个方面问题:一方面,公民和党员有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的权利。另一方面,公民和党员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党内法规规定这一条,意在确保党员正确行使民主权利,防止一些人借机陷害。平时确有这样的现象,一些人出于不良动机,企图通过诬告把一些好干部搞下去,或阻止他们进步。这是一种不正之风,会挫伤好干部的积极性。对这种情况,组织一定要负责任地调查清楚。如果属于诬告的,要严肃处理诬告者,还被害人清白。


年轻干部要谨记


年轻干部千万不能为了发泄个人怨气、获得竞争优势、转移组织视线等,恣意对他人进行匿名诬告、编造丑闻、散布不实消息等。这些行为,不仅使一些清白的当事人受到伤害,也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正常工作造成干扰,对政治生态造成损害,危害党的团结统一。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给年轻干部提个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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