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根据中央第五环保督察组转办通知要求,睢县纪委监察局成立调查组,对恒升冷轧钢有限公司违法生产造成环境污染问题中涉及相关部门不作为、慢作为的行为进行了调查,查明了违法事实,分清了监管责任,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目前,该企业违法设备已全部拆除。
睢县恒升冷轧钢有限公司(简称:睢县恒升)擅自改变生产工序,在违法生产期间,造成环境污染和不良社会影响,县环保局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存在监管不力、制止不到位的问题。对此,环保局局长陈宏杰应负重要领导责任;环保局监察大队大队长刘玉振应负主要领导责任;网格化管理员单全伟应负直接责任。7月26日,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陈宏杰党内警告处分;经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刘玉振行政记过处分,责成环保局给予单全伟记过处分。
县发改委对睢县恒升违法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导致该企业多次私自生产,造成环境污染和社会不良影响,存在对淘汰落实产能监管不力的问题。对此,发改委党组副书记、主任闫玉敏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发改委分管节能监察工作副主任王守书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发改委节能目标和节能降耗工作人员蒋举彬应负直接责任。7月26日,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闫玉敏党内警告处分;经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王守书行政记过处分,给予蒋举彬行政记过处分。
县质监局对睢县恒升违法生产虽进行了多次执法检查,但是没有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制止,导致该企业断断续续违法生产,造成环境污染和不良社会影响,质监局作为质量监督部门,存在对该企业违法生产监管不力的问题。对此,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李长宏应负重要领导责任;质检局稽查大队大队长韩传永应负主要领导责任;质检局稽查大队副大队长胡连生应负直接责任。7月26日,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李长宏诫勉谈话,给予韩传永党内警告处分;经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胡连生行政记过处分。
县供电公司恒升变电站在睢县恒升违法问题没有整改到位的情况下,两次断电又两次恢复供电,导致该企业继续违法生产,造成环境污染。恒升变电站存在违法用电监管不力的问题。对此,恒升变电站站长袁汝涛应负直接责任,县纪委监察局责成县供电公司给予袁汝涛记过处分。
县水利局没有对睢县恒升无证取水的问题进行查处,造成环境污染和不良社会影响。水利局作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用水具有监管职责,对该企业的非法取水没有尽到监督责任,存在违法用水监管不力的问题。对此,水利局水政监察人员王涛应负直接责任。7月26日,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王涛党内警告处分。
2011年5月,睢县恒升经批准在河集乡境内开工建设,在生产过程中私自安装4台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设备中频热轧感应电炉,擅自改变生产工序,造成环境污染。河集乡政府作为属地管理机关,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对其未实施监管,出现环境污染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对此,河集乡政府乡长徐照华应负主要领导责任。7月27日,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徐照华党内警告处分。
(据睢县纪委监察局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