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纪委监察委机关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的实施办法
2018-04-29 08:46 来源: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进一步纠正“四风”、加强作风建设重要批示精神,巩固和拓展市纪委监察委机关作风建设成果。根据中央八项规定、《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领导班子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实施办法》,参照省纪委《中共河南省纪委机关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的实施办法》(豫纪发〔20181号)和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的办法》(商发〔201729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进一步改进调查研究

1.注重实际效果。市纪委监察委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经常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一线带头开展调查研究。要坚持问题导向,既要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去总结经验,更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工作落后的地方去研究解决问题。在调研过程中,领导同志要有更多的自主活动,力求准确、全面、深入了解情况,善于“解剖麻雀”、以点带面,坚决防止“走秀式”调研。

2.科学统筹调研。市纪委书记(监察委主任)每年调研时间不少于60天(含市委统一安排的调研),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委副主任)、市纪委常委(监察委委员)每年调研时间不少于45天,注重围绕中心工作、分管工作确定重点课题开展专题调研。除市纪委书记(监察委主任)外,其他班子成员调研时不听取纪检监察工作全面汇报。重要调研活动和市外调研应当向市纪委常委会写出调研报告,必要时可向市纪委书记汇报。

3.减少陪同人员。市纪委书记(监察委主任)到地方调研时,陪同的市纪委机关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2人。其他市纪委监察委领导班子成员到基层调研,陪同的机关部门负责同志一般不超过2人,到县(市、区)调研时,县(市、区)纪委监察委主要负责同志一般不陪同,可以安排一名负责同志随同调研。陪同调研的同志不带随行人员,无直接任务人员一律不到现场。

4.简化接待工作。严格遵守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公务接待有关规定。公务用餐原则上安排自助餐,人数较少时可安排桌餐,不安排宴请,不上高档菜肴,一律不上烟酒,一律按规定交纳食宿费,不接受各类纪念品和土特产。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基层单位负责同志一律不得到车站、高速路口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调研活动一般安排集体乘车,严格限制随行车辆。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考察。

5.完善联系群众制度。市纪委监察委领导同志要深入县(市、区)及以下建立工作联系点,除三五基层工作日联系点外,班子成员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系点,每年深入联系点不少于6次。每年到市纪委监察委信访接待窗口不少于2次,每次半天,协调解决分管领域的重点信访问题。要定期与机关干部谈心交心,及时了解他们的学习、思想、工作、生活情况,虚心听取意见建议。

二、进一步精简会议活动

6.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以市纪委监察委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名义召开的全市业务性工作会议,应当于年初提出计划,报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一般每年不超过1次。未列入计划的原则上不准举办,根据工作确需增加的应当报请市纪委书记(监察委主任)批准。

7.提高会议活动效率和质量。以市纪委监察委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名义举办的全市性会议活动,由分管的市纪委监察委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一般不请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委机关、市纪委派驻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确因工作需要必须邀请的,须报市纪委书记(监察委主任)批准。与会人员不超过120人,时间不超过1天。坚持开短会、讲短话、讲实话。与会人员一律不带随员,杜绝陪会现象。全市性会议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可直接开到基层,避免层层重复召开。视频会议不安排基层的同志到主会场参会,主会场和分会场布置都要控制规模、简化形式。切实改进会风,安排部署工作要出实招、解难题,确需会议发言交流的,要严格控制发言人数和时间。

8.严格控制会议活动经费。在商丘举办的会议活动,原则安排在市纪委监察委机关内部会议室,内部会议室无法满足的,可到市财政局定点会议场所举办,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严禁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旅游,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会议纪念品。会议活动现场布置要简朴,减少主席台就座人数,工作会议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三、进一步精简文件简报

9.增强文件简报印发计划性。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发文计划。省纪委和市委市政府发至乡科级的文件,市纪委监察委一般不再发文。能用电话、电报、便函、网络传输等手段解决问题的,不再印发文件。印制文件、出台制度严禁机械照搬、抄袭拼凑,没实质性内容、可发可不发的坚决不发。除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的讲话外,其他班子成员的讲话不以机关文件形式印发。对领导同志讲话,不使用“重要讲话”提法。一般性工作汇报、会议落实情况,不要求基层单位以正式文件上报。工作督导和检查评比,不得把是否开会发文、发文多少作为依据,坚决防止“材料出政绩”。

10.压缩简报刊物种类。除办公室外,机关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直接向市委、市人大报送文件,不得向各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和市纪委监察委各派驻(出)机构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不得编发向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委和市纪委各派驻(出)机构普发的简报。确有特殊专项工作需要编发简报的,应当经市纪委书记(监察委主任)审批。除《商丘纪检监察信息》外,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信息简报不直接报送市纪委书记(监察委主任),重要的简报信息由分管领导同志批示后方可报送。保留《商丘党风廉政建设》刊物。除保留的简报刊物外,机关不再承担其他简报刊物的印发任务和经费。

11.提高文件简报质量和时效。文件要突出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弘扬“短实新”优良文风,贯彻中央、省委、市委文件精神的配套文件,要结合我市纪检监察实际提出具体措施。部署纪检监察系统重要工作的文件一般不超过6000字,部署专项工作或具体任务的文件稿一般不超过4000字。报省纪委和市委、市政府的请示、报告,一般不超过3000字。简报信息要重点反映重要动态、经验、问题和工作意见建议等内容,每期篇幅控制在2500字以内。加快推进机关信息化建设,减少纸质文件简报,确保公文运转及时、快捷。

四、进一步减少事务性活动

12.减少出席人数。各地各部门邀请市纪委监察委领导班子成员出席有关活动由办公室统筹安排,市纪委监察委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直接接受邀请。各地各部门举办活动确需市纪委监察委班子成员出席的,原则上1名班子成员参加。

13.规范报批程序。邀请省纪委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出席市纪委监察委举办的活动,应当经市纪委书记(监察委主任)同意后,严格按照程序报批。未经市纪委书记(监察委主任)批准,市纪委监察委领导班子成员(包括离退休领导同志)不得出席各类纪念会、表彰会、研讨会、论坛等活动。

14.改进新闻报道。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多宣传基层一线,讲好商丘廉政故事。市纪委监察委领导班子成员新闻报道中的职务称谓,根据活动主题内容研究决定,报道的职务一般不超过2个。新闻报道的有关内容应当经市纪委监察委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把关审定。

五、进一步严明纪律

15.严格廉洁自律。市纪委监察委领导班子成员要经常对照党章检查言行,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始终心存敬畏、手握戒尺,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自觉同特权思想、特权现象作斗争。带头执行纪检监察干部“四个必须”“五个不准”,带头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坚决纠正各种不正之风。坚持公正用权、谨慎用权、依法用权,坚持交往有原则、界限、规矩。自觉接受监督,对党忠诚老实。

16.规范文稿发表。市纪委监察委领导班子成员代表市纪委监察委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事先应当报市纪委书记(监察委主任)审批。未经批准,个人不得公开出版著作(纯学术作品除外)、讲话,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

17.规范领导兼职。市纪委监察委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不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纪检监察学会需要兼职的要从严审批。

18.规范出国(境)管理。加强出访计划管理,坚决制止无实质性内容的出访、培训,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考察和照顾性出访,严格控制出访人数、时间、经费,杜绝公款出国(境)旅游。经批准的出访和境外培训,应当严格挑选人员,按批准内容、路线、日程执行,一律不安排迎送和宴请,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地,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停留时间。

19.严格执行有关待遇规定。严格执行有关办公用房、住房、用车、交通、休假休息等方面的待遇规定。市纪委监察委领导班子成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办公用房应当在1个月内腾退。严禁公车私用。按规定安排休假休息并严格报批。

20.培育弘扬良好家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带头树立勤俭节约、崇尚清廉的良好家风。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坚持廉洁修身、廉洁齐家、从严治家,从自身做起,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要求他们谨言慎行、本分做人。

六、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

21.抓好配套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本办法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贯彻落实措施。

22.强化督促检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每年年底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委、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出)机构要将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情况报市纪委监察委。

23.严格监督执纪。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能,强化监督检查,加大执纪问责力度,对性质严重的典型问题要点名通报查处情况、公开曝光;对领导干部自身和分管领域出现问题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4.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委调研法规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办法、意见等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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