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市纪委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七期典型问题进行了通报,分别是:
一、梁园区平原办事处副主任刘中涛收受礼金、违规旅游问题。2013年9月以来,刘中涛分管“双违”工作期间,多次收受管理对象所送礼金25000元、香烟(价值2000元),并利用所收礼金支出20000元,组织办事处制止“双违”办工作人员去山东省台儿庄、微山湖旅游,严重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从政若干规定。2015年9月28日,梁园区纪委监察局给予刘中涛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并收缴其违纪所得。
二、民权县卫校校长蒋成祥、副校长兼会计何茂森违规发放福利津贴、违规支出招待费问题。自2010年1月至2014年7月,蒋成祥违规领取加班补助、职务补助共57900元。何茂森自2010年1月至2015年4月,违规领取补助共22480元。2010年1月至12月,蒋成祥、何茂森违规变通支出39260元,用于购买土产品、礼品、招待等,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有关规定。2015年8月21日,民权县监察局给予蒋成祥、何茂森行政记大过处分。
三、宁陵县乔楼乡一中校长乔宝涛违规发放福利津贴问题。2013年秋季至2015年春季,该校违规发放各种奖金、补助共计118732元给本校教师,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有关规定。2015年11月9日,宁陵县纪委给予乔宝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四、睢县教体局干部王昌宏为添外孙大操大办问题。2015年1月9日,王昌宏未进行备案设宴10桌,操办女儿添子喜宴,宴请70人,其中单位领导及同事10人,建筑商3人,共收受礼金4600元,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2015年2月12日,睢县纪委给予王昌宏党内警告处分。
五、柘城县皇集乡殡改办主任王宇邦为添孙女大操大办问题。2015年9月12日,王宇邦设宴7桌,操办二儿子生女儿喜宴,邀请其亲戚及皇集乡部分乡村干部共50人参加,其中乡村干部12人,共收受乡村干部礼金1200元,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2015年9月23日,柘城县纪委给予王宇邦党内警告处分。
六、梁园区林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蒋传志、纪检组组长王志刚违反公车管理、禁酒规定问题。2014年11月6日晚,蒋传志下乡督导林政工作后驾驶公车去饭店吃饭,并邀请了该局纪检组组长王志刚参与,期间均有饮酒。酒后蒋传志驾车送王志刚回家期间,发生了汽车追尾交通事故,造成公车损坏,王志刚受伤。蒋传志公车私用,酒后驾车。王志刚不能履行监督责任,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我市“禁酒令”有关规定。2015年5月18日,梁园区纪委给予蒋传志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给予王志刚党内警告处分。
七、夏邑县信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春亭工作日违反禁酒规定问题。2015年4月9日,刘春亭工作日午间饮酒,违反了我市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的规定。2015年6月24日,夏邑县监察局给予刘春亭行政警告处分。
通报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公务人员要从七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中吸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带头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守纪律底线,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强化责任担当,全面落实“两个责任”。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真正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列入纪律审查重点,紧盯“四风”新形式、新动向,对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于不顾的顶风违纪行为,要善于发现,坚决查处,动辄则咎,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加大执纪监督和惩戒问责力度,及时进行点名道姓通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