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确保中央、省、市、县各项决策部署和县纪委监委重要决策决定、全局性重要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进一步促进督查督办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纪检监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督查督办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督查督办工作要紧紧围绕全县纪检监察中心工作大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规定,认真开展督查督办工作,做到令行禁止。
(二)实事求是。督查督办工作要全面、准确地了解督查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有喜报喜,有忧报忧,实事求是,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
(三)分工协作。督查督办工作由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督查督办工作职责。凡列入督查督办的事项,要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
(四)注重实效。把注重实效、强化落实作为督查督办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努力使督查督办事项落到实处,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二、督查督办主体
督查督办工作在县纪委常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副书记负总责,班子成员各负其责,办公室牵头负责落实,党风政风监督室、案件监督管理室、信访室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
三、督查督办对象
各乡镇纪委,产业集聚区纪工委,县直有关单位纪检组(纪委),县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机关各部(室)、宣教中心及县委巡察办。
四、督查督办工作范围
(一)重要决策事项落实情况。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委、省纪委监委,市委、市纪委监委,县委、县纪委监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县纪委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书记专题会议及其它专项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领导批示指示办理情况。市纪委监委、县委以及县纪委监委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委领导下基层检查、调研工作时提出要求落实的事项。
(三)重点专项工作推进情况。县纪委常委会安排的阶段性重点工作和重点专项工作。
(四)请示报告制度执行情况。按照《宁陵县纪委监委机关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具体措施》的要求,需向市纪委监委、县委、县纪委监委请示报告、报备的事项。
(五)相关意见建议办理情况。县人大议案、建议及县政协提案答复事项;县纪委委员、特约监察员等提出的建议或意见办理情况。
(六)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五、督查督办工作程序
(一)立项分解。根据县纪委常委会研究意见或委领导安排,办公室将需要督查督办的重要任务和事项进行立项分解,并根据重要程度、办理要求等情况,确定督办事项、承办单位(部门)、完成时限等内容,经县纪委监委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审批后,形成《督查督办通知》《督查督办函》等。
(二)移交办理。办公室将《督查督办通知》《督查督办函》发至承办单位(部门)。对涉及多个承办单位(部门)的综合性督办事项,分别注明主办和协办单位(部门),明确责任范围。各承办单位(部门)接到通知后,认真组织办理,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三)督办催办。办公室及时跟进了解督查督办事项办理情况,随时掌握工作进度。对即将到期但尚未完成的督查督办事项,在距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前,进行提醒、催办落实;对久拖不决的督查督办事项,经县纪委监委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副书记批准,或现场督办,或下发《催办通知书》督促限期落实。
(四)反馈报告。承办单位(部门)办理情况经承办单位(部门)负责同志、协管常委(委员)、分管副书记逐级签字审核把关后,交办公室汇总。领导重要批办件、书记专题会、常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要及时向县纪委常委会、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报告。紧急、复杂或重大事项,办公室要深入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评估,提出建设性意见供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决策参考。上报市纪委监委、县委的重要督办事项办理情况报告,须经县纪委常委会或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审定后报送。
(五)归档立卷。办公室负责做好督查督办工作日常统筹协调及台账管理,对列入督查督办工作范围的事项,要逐项编号、逐项督查督办、逐项记录,既要记录任务落实情况,也要记录督促提醒情况。办结后,及时注销督查督办事项,并将相关资料进行归档立卷,妥善保管,以备查询,并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六、督查督办工作方式
(一)领导带队督查督办。县纪委监委相关领导结合工作实际,适时带队开展专题督查督办,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书面发函督查督办。办公室根据确定的督查督办事项,及时将督查督办函或通知书发至相关单位(部门),相关单位(部门)收函(通知书)后,及时抓好工作落实并反馈情况;对工作落实不到位或反馈不及时的,报经分管办公室领导批准,制发催办函进行催办。
(三)实地调研督查督办。根据工作需要,办公室单独或会同相关部门采取专项督查督办、重点督查督办、抽查、暗访督查等形式,对督查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实地查访,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找出工作推进中的问题、原因,下发督查督办通报,并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
(四)其他督查督办方式。根据督查督办事项情况,通过电话或微信(非涉密内容)等方式,对督查督办事项办理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和催办,并做好记录和存档。
七、督查督办工作时限
督查督办件一般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将办理情况向办公室反馈。对情况复杂确有困难不能按要求时限办结的,应提前主动与办公室沟通,形成书面材料经承办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后,报送办公室,经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副书记同意后酌情延长。在此期间,承办单位(部门)要按阶段报送办理进展情况直至办结。
八、督查督办结果运用
建立督查督办工作考核机制,办公室对被督查督办单位(部门)工作任务落实情况下发专期《督查督办通报》,并将督查督办结果与年度评优选先考核相结合。对抓落实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对重要督查督办事项未按时限要求办结、回复或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对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贻误工作或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党风政风监督室、案件监督管理室、信访室等具有督查督办职责的部门要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的督查督办工作实施细则,并将每季度督查督办工作开展情况交办公室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