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诬告陷害 弘扬清风正气
2025-03-03 15:15 来源: 清廉九三

对诬告陷害零容忍 扬廉洁风尚促发展

——对诬告陷害行为案例的解析


诬告陷害是一股歪风邪气,严重干扰了党员干部正常的工作秩序,浪费执纪执法资源,影响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对政治生态、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为进一步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净化政治生态,有效打击诬告陷害行为,建边农场有限公司纪委坚持“零容忍”态度。一方面,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内加强与公司机关相关部门的协调联络,对外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会商、工作衔接;通过内外衔接的有效结合,形成组织有力、优势互补、合力攻坚的工作格局。另一方面,通过下发公告、发放宣传单、在公共场合电子屏幕滚动播放打击诬告陷害行为宣传等方式畅通群众举报渠道,拓宽涉嫌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舆情等线索来源。并结合网上搜索以及发生在身边的相关案例加以梳理,通过对诬告陷害行为案例的解析,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案例1:某县委组织部收到上级纪委转办关于反映该县某镇某村党支部书记刘某某以及会计某某有关问题的信访举报,经调查核实,反映问题不属实。经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核实,反映人为该村出纳徐某某,因其与刘某某和李某某存在个人矛盾,在没有事实证据的情况下,以匿名的举报方式恶意编造多份举报材料反映刘某某与李某某的有关问题,意图败坏刘某某和李某某的名声,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镇党委给予徐某某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2:某市财务局副局长徐某某得知副局长张某某等人任前公示的消息后心存不满,随即编造了张某花30万元买官的虚假举报材料,采用匿名方式分别寄给了省市领导。其后,徐某某又打电话给其情妇王某某,叫王某某指使其侄在网上发帖。王某某侄子将徐某某编好的帖子发布到网络论坛,该帖点击浏览2.9万余次,回复0.2万次,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同时,徐某某还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最终,徐某某被开除党籍,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解析:

问:以上案例中的徐某某的行为是诬告陷害行为吗?
答:这是典型的诬告陷害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明确规定: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在具体认定当中应当把握两点:一是必须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是采取其他方式足以引起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的。告发方式多种多样,有口头的、书面的、署名的、匿名的、直接的、间接的等等。二是必须有指定的举报对象,如果没有指定的举报对象,不存在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纪检监察机关就不能追究徐某某的责任。在上面的案例中,徐某某以为匿名举报就能瞒天过海,到头来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自食其果,后悔莫及。

问:诬告陷害行为的危害?
答:一名曾经被诬告陷害的干部坦言:平时的工作虽然辛苦,但真正让他心力交瘁的还是防不胜防的明枪暗箭。他觉得那些诬告陷害之言,无影无踪,让他无处躲藏,工作和生活都背负了很大压力,检举控告是每名党员群众的权利,但任何权利都有边界,检举控告应当符合正当规范程序,反映情况要客观真实,绝不允许借举报之名,行诬告陷害之实。从实践看,坚持原则、勇于担当的干部往往容易得罪人,个别政治品行恶劣的党员干部,把党章赋予的检举控告权利滥用错用,当成了个人发泄不满、实现不当目的的工具,这不仅会扰乱正常的信访秩序,挫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还浪费监督执纪执法资源,败坏社会风气、破坏地方政治生态。
问:纪检监察机关对诬告陷害行为应该如何处理?
答:对于诬告陷害行为,纪检监察机关会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需要注意的是,按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如果诬告陷害行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纪检监察机关将从重处理。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不当利益,纪检监察机关会以纪律监察建议等形式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针对诬告陷害行为认定难、取证难、打击难等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将深化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进一步明确认定标准、健全协作机制、加大打击力度,根据诬告陷害的行为人身份、违纪违法性质、情节严重程度等精准严肃追究责任。提高违纪违法“成本”,决不让歪风滋长。对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纪检监察机关还会旗帜鲜明通报曝光,充分释放“诬告陷害必有代价,遭受诬告组织撑腰”的强烈信号。


问:“诬告陷害”和“错告”“检举失实”的界限应该如何区分?
答:所谓“错告”是指公民在进行正当告发的活动中所发生的差错,一是错告了对象;另一种是告错了事实,把不构成违纪的事实当做违纪行为告发。
所谓的“检举失实”是指由于情况不明或者认识上的片面性使检举揭发的情况有不符合事实之处。 从表面上看,错告和检举失实与诬告陷害有相似之处,比如都是向党组织或监督执纪机关进行告发,所告发的事实都与真实情况不符,但性质却完全不同。他们的根本区别在于诬告陷害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主观故意,而错告或检举失实则不具有这种主观故意。在实践中,诬告陷害他人的党员干部,多是想利用纪委监委处理检举控告的职责“为我所用”,通过打击别人来成全自己,甚至有的党员干部本身就存在严重的违纪违法问题以混淆视听,对这些行为纪检监察机关会认真甄别,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问:对于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纪检监察机关有哪些举措为他们撑腰鼓劲呢?

答:《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对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为其澄清和正名;《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对于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党员,应当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20204月中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的《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见》,对开展澄清工作的主要原则、适用形式、主要方式和工作要求作出规定,为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澄清失实检举控告提供了重要的制度遵循。
在检举控告办理、问题线索处置工作中,我们要仔细研判甄别,在查清查透相关事实的基础上,对确属失实的检举控告,按照“应澄清尽澄清”的要求,经有关领导批准后采取发函说明、当面说明、通报等方式予以澄清。对受到错误处理、处分的及时纠正,还干部一个“清白”,给群众一个“明白”,同时会同所在单位党组织做好被诬告陷害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使其消除顾虑、大胆工作,决不能让冲锋在前、担当在前的干部“流汗”又“流泪”。




责任编辑: 夏邑县
  • 版权所有:中共夏邑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夏邑县监察委员会
  • 豫ICP备13020693号  E-mail:sqlz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