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邑县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细则
2021-11-26 15:36 来源: 夏邑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夏邑县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以下简称特约监察员)工作,提升特约监察员依法依规履职水平,根据《夏邑县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特约监察员工作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

(二)坚持密切联系群众;

(三)坚持依规主动履职;

(四)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并重。

第三条  特约监察员工作应当围绕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大局,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着力发挥参谋咨询、桥梁纽带、舆论引导作用,推动高素质专业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助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特约监察员工作由办公室归口管理、统筹协调。

第二章  开展监督

第五条  特约监察员对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重点监督以下对象:

(一)纪委监委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委巡察机构工作关系在纪委监委的工作人员

(四)乡镇纪委工作人员。

第六条  特约监察员重点对监督对象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情况;

(二)遵守、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三)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情况;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选人用人规定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情况;

(五)依规依纪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恪守社会道德规范、维护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形象等情况。

第七条  特约监察员提出的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或者反映的情况问题,由办公室统一接收、登记编号、分办督办。

办公室接收登记后应当及时提出分办建议,根据委领导签批意见移送委相关部门或单位办理。涉及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的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信访室按相关规定办理。  

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明确责任人和办理时限,及时向办公室报送办理情况,由办公室通过适当方式向特约监察员反馈。

第八条  根据履行职责需要,特约监察员可以列席纪委全会、纪委常委会会议、监督检查工作会议、巡察动员部署会议等有关会议,及时了解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纪委监委、市纪委监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署,以及委、纪委监委工作要求。

第三章  提供咨询

第九条  特约监察员应当充分发挥在各自领域的专业、业务特长和优势,了解有关部门、行业、领域政治生态情况,提出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十条  纪委监委起草纪委全会工作报告、制定重要法规制度以及开展重大专项工作,可以听取特约监察员的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特约监察员应当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主动开展相关调查研究,提出改进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调研法规室等部门可以邀请特约监察员参加委机关专项调研,或者针对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热点难点问题,委托特约监察员开展调研。调研成果及时报送相关领导和部门参阅。

第十  党风政风监督室在开展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整治、惩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等问题的监督检查时,可以邀请特约监察员参与,听取其对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协作区、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在对所联系乡镇驻在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打好三大攻坚战,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服务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履职尽责情况监督检查时,可以邀请特约监察员参与,了解基层工作热点、难点问题,并对有关案件以案促改等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  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可以定期与特约监察员联系,听取其对纪检监察干部遵纪守法以及遵守社会公德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四章  联络沟通

第十  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特约监察员到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审理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等部门实地调研走访,深入了解纪检监察机关业务流程和内控机制建设。

第十  组织部开展有关培训期间,可以邀请特约监察员与培训学员座谈交流了解纪检监察干部思想状况和履职情况。

宣传部、机关党委依托“清大讲堂”等平台,可以邀请特约监察员作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的报告。

第十  宣传部应当向特约监察员推送《清风夏邑》微信公众号《廉政视窗》栏目; 办公室协同宣传部向特约监察员寄送《党风廉政建设》内刊、《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国纪检监察》《河南纪检监察》杂志和新修订的党规党纪等相关书籍资料,定期追踪投递情况,确保寄送到位。

第十  信访室应当定期组织特约监察员参与接访工作,了解基层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依托其专业优势协助做好来访疏导工作,并对纪委监委信访举报受理范围及工作程序等进行宣传介绍架起纪检监察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基层干部之间的桥梁。

十九  案件审理室可以邀请特约监察员参加纪委监委查处的有关案件的开庭审理观摩活动,了解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走访特约监察员,办公室、组织部、党风政风监督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等相关部门应当明确专人担任联络员,及时听取特约监察员的意见建议。

纪委监委设立“特约监察员信箱(电子邮箱)”,畅通联络渠道,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特约监察员所提意见建议,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二十  加强与特约监察员所在单位和推荐单位的沟通,了解特约监察员思想、工作情况,反馈特约监察员履职情况,听取有关人员对特约监察员的意见建议。

第五章  宣传引导

第二十  特约监察员应当充分发挥在各自领域的理论优势、专业优势和联系群众优势,结合对纪检监察工作的了解,与社会公众交流沟通,正确解读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纪委监委、委工作要求,自觉宣传纪委监委在纪检监察强党建、为人民、促发展方面取得的积极成效,营造管党治党的良好舆论氛围。

第二十  宣传部可以邀请特约监察员在重要时间节点拍摄短视频、微视频、公益广告等,对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进展、出台重要法规制度以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情况进行宣传。

第二十  宣传部应当在纪检监察内外网站、《清风夏邑》平台等媒体开设专栏,定期约请特约监察员撰写理论文章和开展特约监察员工作的体会。

第二十  组织部应当围绕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署,以及委、纪委监委、委、纪委监委重点工作安排,有针对性地对特约监察员进行教育培训,提高特约监察员履职能力,增强宣传引导、监督咨询的针对性、有效性。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  办公室应当依据有关财务规定,对特约监察员履职过程中必要的、合理的支出及时报销,对委托特约监察员开展调研或其他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对特约监察员有价值的相关研究成果按照规定申请社科类基金或者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  特约监察员履职中需要协调的问题,纪委监委应当及时帮助解决,支持其依规依法有效开展工作,维护其正当合法权益。对妨碍特约监察员履职或者打击报复的,依规依纪依法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七章  纪律责任

第二十  办公室应当建立年度特约监察员履职台账,汇总特约监察员参加活动、履行职责情况,年底组织特约监察员向监委书面述职,对履职不到位、自律不严格的,及时提醒、督促改正。

二十九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接受特约监察员监督或者配合工作不力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特约监察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特约监察员职责义务的,依照规定予以解聘;利用特约监察员身份办私事、谋取私利或干扰行政、司法机关正常履行公务的,以及有其它违反党规党纪或国家法律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  本细则由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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