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检查委员会涉密场所
保密管理规定
2021-11-26 15:25 来源: 夏邑县

 

 

第一条 严禁将个人具有存储功能的电磁介质和电子设备带入重要涉密场所。

第二条 严禁在涉密场所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配备、安装和使用摄像头等视频输入设备。在涉密场所谈论国家秘密时,应对具有音频输入功能并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采取关机断电措施。

第三条 严禁使用手机等无线通讯设备谈论涉密信息,不使用他人馈赠的手机。

第四条 本规定由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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