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纪检监察系统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报告有关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全面掌握全市涉及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提高应对处置能力,切实防范化解重大政治风险,根据《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商丘市纪委监委机关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具体落实办法》和《永城市纪委监委机关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具体落实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重大事项指关系本乡镇本单位纪检监察工作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突发事件指涉及纪检监察工作,突然发生、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第三条 各乡镇纪委负责辖区内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的报告工作。市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驻在单位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的报告工作。
第四条 市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与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报告相关工作。
第二章 报告事项
第五条 凡是发生下列事项事件的,各乡镇纪委、市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向市纪委监委报告。
(一)党风政风监督工作
1.所辖乡镇、部门、单位发生下列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之一的:集体违纪人员在10人以上;违纪行为致人伤亡的;违纪问题已经或可能造成网络舆情的;违纪问题导致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其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2.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中出现突发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舆情的;
3.三大攻坚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民生领域专项整治等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重大舆情;
4.发生违反政治纪律的言行,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舆情的;
5.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
(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
1.反映永城市管干部的问题线索;
2.反映乡镇纪委委员以及所辖职能站所,单位所辖部门、科室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
3.立案审查调查决定;
4.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委、省纪委监委、商丘市委、商丘市纪委监委以及永城市委、永城市纪委监委领导批办、交办、督办的问题线索、案件的办理情况;
5.重要审查调查措施使用情况;
6.特殊情形下,对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员未能在移送司法前作出党纪处分的;
7.纪检监察机关在开展谈话、使用留置措施及其他审查调查措施过程中,发生的被审查调查(核查)人、其他涉案人员、证人等脱逃、自残、自杀、其他非正常死亡或伤残、暴力对抗执纪审查调查工作人员、冲击执纪审查调查场所等审查调查安全事故、事件;
8.乡镇纪委、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办理的涉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相邻形态互相转化的案件,需报市纪委监委备案协审;
9.监督对象、监察对象以及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已立案调查的涉嫌行贿或共同犯罪的其他涉案人员外逃(包括出走、出逃、失踪)的;
10.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
(三)组织人事工作
1.乡镇纪委书记、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离开工作地出差、出访、休假、学习;
2.乡镇纪委书记分工、兼职情况;
3.纪检监察干部因公殉职,或在抗灾救灾、维护稳定、见义勇为等过程中英勇牺牲(受伤)的情况;
4.被授予“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同志,因公殉职或因病去世的情况;
5.纪检监察干部因工作原因受打击报复、人身攻击,遭致人身伤害的情况;
6.纪检监察干部或其直系亲属,发生非正常死亡或失踪的情况;
7.纪检监察干部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情况;
8.纪检监察干部未经组织批准私自出国(境)的情况,以及因公、因私出国(境)逾期或滞留不归的情况;
9.纪检监察干部因个人不良行为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情况;
10.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
(四)思想舆论工作
1.纪检监察系统意识形态领域重大或突发事件;
2.本乡镇本单位涉及纪检监察工作的突发重要敏感舆情。
第六条 市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作日时间离开机关大院(宣教中心主任离开基地)、非工作日时间离开永城的,需要进行报备。市纪委监委主要领导按规定向市委报备。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的,需报分管副书记批准;委领导班子成员外出的,需报主要领导批准。领导批准后,原则上都要通过内网OA系统进行备案。
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告要求
第七条 重大事项报告,市纪委监委机关按照《永城市纪委监委机关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具体落实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乡镇纪委、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参照该文件执行。
第四章 突发事件报告要求
第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乡镇纪委直报市纪委监委办公室。
第九条 事发单位发现有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敏感信息、苗头性信息、预测预警信息,应当及时综合分析、研判处置,达不到突发事件标准但有必要报告的,也应当及时逐级上报,并采取措施有效管控舆情。
第十条 事发单位应当以书面报告形式,通过值班传真、内网邮箱、机要交换或安排专人尽快报告。如遇紧急或特殊情况,可先以电话形式报告,随后上报书面报告。坚决杜绝报告滞后于网络信息的现象。
第十一条 突发事件报告内容应要素齐全,首报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状态、伤亡、影响等。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发单位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对重要文件、保密资料、保密密码设备丢失或损毁等失泄密事件,应特别说明可能引发的后果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对突发事件全面情况不清楚的,应先报告已掌握的主要情况,随后补报详细情况,不得以需要了解详细情况为借口拖延报送时间。
第十二条 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办公室收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根据事件的实际情况,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并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行动,积极妥善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分管领导应当及时指派相关部门对事件进行研判核实,及时层报直至市纪委监委主要领导。按规定应当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纪委监委、商丘市纪委监委、永城市委报告的,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各事发单位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直至事件处理完毕。领导对事件有批示的,按照领导批示及时跟踪续报。
第十四条 各事发单位在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将该事件的处置结果报告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办公室,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办公室按程序层报分管领导直至市纪委监委主要领导。
第十五条 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办公室应当做好档案保管工作,并将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续报、领导批示及处置结果报告等资料整理归档,统一保存。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突发事件报告实行问责制,各乡镇纪委、市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市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部门)突发事件报告第一责任人。对违反本规定导致出现迟报、漏报、瞒报甚至谎报情形的,视情况依规依纪严肃追究第一责任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节假日期间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必须认真落实值班值守制度规定,确保人员在岗在位、联络运转畅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涉及突发事件报告有关要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永城市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