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为打造一支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保证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纪检监察干部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宗旨使命,永葆共产党员先进性、纯洁性,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谋利益。
第三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及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党员干部的行为规则及公务员行为规范,身体力行公民道德规范,全面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形象。
二、政治坚定 对党忠诚
第四条必须把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首要任务,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在政治上都要站得稳、靠得住,对党忠诚老实,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决不允许口无遮拦,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决不允许公开发表、散布和传播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决不允许编造、传播政治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
第五条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反对口是心非、阳奉阴违。决不允许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决不允许参加封建迷信活动和其他宗教活动;决不允许参加带有邪教性质的组织和其他非法组织;不得参加各种游行、示威、集会活动及群体性聚集活动。
第六条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各项决策、决议及部署,不得消极应付或打折扣、搞变通。
第七条必须忠于职守、不徇私情,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珍视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的形象和声誉。
第八条必须实事求是、襟怀坦白、待人诚信,敢于坚持真理,修正错误,讲实话、报实情、办实事、求实效,坚决反对阿谀奉承、见风使舵、弄虚作假。
第九条必须具备强烈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敢于主持正义,坚持有腐必反、除恶务尽,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切实保障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坚决维护纪律的严肃性,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三、牢记宗旨 为民负责
第十条对来访群众应当做到礼貌、热情、周到,不得推诿扯皮,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要体察民情,洞悉民心,服务群众,关心群众疾苦,倾听群众意见,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第十一条要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发扬与时俱进、奋发有为的精神和求真务实、踏实肯干的工作作风,坚决反对不求上进、对工作不负责任,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十二条要改进工作作风,讲求工作方法,注重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认真、及时、高效地完成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工作中要服从大局,摆正位置,注意工作的方式与方法,不准对涉案单位的同志指手划脚,粗暴无礼;不准在公共场合耍特权、逞威风,盛气凌人,态度蛮横。
第十四条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不准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工作时间不准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准工作时间和工作日午间饮酒,不准因饮酒影响公务、失密泄密、损害公私财物,不准借酒闹事、损害机关尊严和纪检监察干部形象。
四、业务精通 素质过硬
第十五条要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认真钻研纪检监察业务知识,自觉学习现代经济、科技、文化、法律等相关知识,努力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十六条在工作中要注重开展调查研究,为领导和上级机关提供正确的决策依据,以保证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决策和工作部署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要注意加强实践探索,积极寻求解决新问题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第十七条要积极参加学习培训,既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强化纪法贯通意识,也善于用历史、文化和哲学的思考破解现实问题,更能熟练掌握所监督领域专业知识,不断适应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的新形势,逐步提高日常监督、执纪审查、依法调查本领,锻造过硬的业务能力。
五、纪律严明 激情担当
第十八条要秉公执纪、依法办事,坚决反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权代法、徇私枉法,坚决反对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第十九条审查(调查)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国法为准绳,重证据,重事实,敢于坚持正确的原则和意见,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提升办精品案件、优质案件的意识。
第二十条在审查(调查)工作中,要自觉遵守有关回避制度。不得私自处理举报材料或问题线索,严禁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故意拖延执行审查(调查)任务。
第二十一条不准干预被审查(调查)人员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准违反程序或越权办事。市纪委监委机关的干部不得私自干预乡镇纪委和市直单位纪检组(纪委)审查(调查)和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不得探询其他纪检监察干部承办案件的查处情况和有关信息;不得私自会见涉嫌违纪违法人员及其亲友或透露有关案件情况;不得向涉案单位、个人或其亲友通风报信、传递消息、泄露案情;不得为涉嫌违纪违法人员及其亲友联系和介绍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干部;不得以任何形式为被审查对象说情打招呼。
第二十三条必须严格遵守办案纪律,不得对被审查对象及有关人员采取违反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的行为;不得在办案中主观臆断,变相体罚、逼供、诱供,伤害被审查对象和涉案人员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第二十四条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复制、抄录、保存或传播、销毁秘密文件或资料;不得随意将涉密文件或资料带离办公场所;不得违反计算机网络保密安全规定,传输涉密文件资料;不得擅自泄露、扩散举报材料的内容及领导批示,不得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的情况和举报材料的内容;不得对了解和掌握的秘密事项,擅自公开宣传,擅自向互联网站、报刊投稿或将其编入公开发行的书籍中。
第二十五条当发现其他纪检监察干部违反规定影响办案公正时,要及时向干部监督室或领导反映情况。
六、严于律己 清正廉洁
第二十六条要严格自律、廉洁奉公,秉公办事、遵纪守法,带头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带头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要求,在做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同时,要切实管好自己、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不得打着纪检监察机关的旗号办私事、谋私利、徇私情; 不得借办案之机对案件当事人吃拿卡要、敲诈勒索,以案谋私、胁迫报复;不得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
第二十八条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得借机敛财,严禁使用公车参与婚丧喜庆事宜。
第二十九条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暂扣和没收的钱物或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第三十条个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友,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不得违规借用、占用被监督单位或其他单位、个人的车辆等贵重物品,不得以各种名义向被监督单位、其他单位或监督对象转嫁、摊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七、品行端正 情趣健康
第三十二条 参加各种业余活动,要积极向上、文明健康,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坚守正道,弘扬正气。
第三十三条要淡泊名利,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爱惜国家资财,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反对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
第三十四条要传承良好家教家风,积极承担抚养子女、扶助家庭成员、赡养老人等义务,不得有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要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及其亲友以及可能影响纪检监察干部形象的人员接触和交往。
第三十六条不得参与黄、赌、毒活动和涉足色情、赌博场所,不得参与带有赌博性质的娱乐活动;不得有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影响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形象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不得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网站论坛等信息网络平台,以及讲座论坛、工作会议等公开场合有损害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形象的言论和行为;不得在私人生活和个人交往中恶意散布谣言、歪曲事实,丑化纪检监察机关形象,破坏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团结统一。
第三十八条要向其家庭成员告知纪检监察干部行为守则和职业道德要求,并督促其家庭成员遵守有关规定。
八、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行为规范适用于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纪检监察系统其他在编职工参照执行。
第四十条本行为规范所称办案人员是指参加处理纪检监察信访和案件初核、审查(调查)、研究的人员,以及经批准介入案件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一条本行为规范由永城市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行为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