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肃查处诬告乱告行为
2026-09-03 12:40 来源: 海军研究院

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强调,“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开展澄清正名工作”。检举控告是党章、宪法赋予党员、群众的权利,是人民群众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形式,也是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重要渠道。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也存在个别人趁机滥用监督权力,通过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搞诬告陷害,严重污染了政治生态和风气环境,破坏内部关系和单位声誉,伤害军心士气和官兵干事创业积极性,必须坚决查处打击,有力有效遏制,营造天朗气清、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

一、诬告陷害行为的定义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三十九条: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

二、诬告陷害行为主要类型

1.出于误解心理实施扣帽式举报

举报人对被举报人办事存在个人误解或偏见,借检举控告之便,将合法权利异化为实现一己之私的工具,四处编造或捏造事实,以达到破坏被举报人声誉、形象的目的,甚至让被举报人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谈话问询。

2.出于竞争心理实施打击式举报

举报人在被举报人提拔晋升、职称评聘、评优评先、评功评奖等“关键时刻”实施检举控告,明知举报的内容失实,仍以无中生有、以偏概全方式恶意攻击,图谋打乱或延缓被举报人成长进步。

3.出于谋私心理实施贴牌式举报

举报人在反映或解决个人利益诉求时,为了得到领导机关的重视或者想通过纪检监察机关“施加压力”,将分管工作的当事人作为被举报人,发布夸大事实、危言耸听甚至诽谤他人的不实信息。

4.出于报复心理实施掺杂式举报

举报人因个人非正当利益和不合理诉求没有得到满足,心生不满,故意捏造事实、造谣诬告他人,无理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被举报人进行严肃处理,有的多头举报、重复举报,企图对被举报人施加压力,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诬告陷害行为的严重危害和恶劣影响

1.污染单位风气,损害单位形象声誉;

2.破坏内部关系,侵蚀同志间的信任;

3.损害被举报人利益,挫伤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4.背离制度设立初衷,削弱群众对检举控告制度的信任;

5.干扰纪检监察工作,空耗执纪执法力量资源。

四、查处打击诬告陷害行为的法纪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七十三条: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五十九条: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5.《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第九十三条:匿名诬告、有意陷害、制造谣言,或者有其他政治品行不端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义务兵、军士给予降衔处分,军官给予降级、降衔(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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