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市纪委监委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专家在服务市纪委监委执纪执法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提升市纪委监委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共商丘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商丘市委法律顾问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商办〔2017〕12号),结合市纪委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遵循法治建设规律和法律顾问工作特点,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提高依法执纪执法的能力水平,为统筹推进纪检监察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组织架构
市纪委监委法律顾问由市纪委监委调研法规室和外聘法律专家组成;
市纪委监委法律顾问主要承担对市纪委监委的法律服务工作。
三、人选条件
市纪委监委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服务决策能力;
(六)具备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心理素质和良好体质;
(七)其他需要具备的条件。
四、工作职责
市纪委监委法律顾问在市纪委监委调研法规室的统一安排下,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1.根据需要参与市纪委监委重要决策的法律论证,为市纪委监委重要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市纪委监委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工作;
3.参与重大项目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市纪委监委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4.对市纪委监委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涉法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5.参与市纪委监委组织的理论学习中有关法律知识的授课;
6.办理市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市纪委监委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应当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签署姓名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提供口头法律意见的,事后应当及时形成书面法律意见,交市纪委监委调研法规室存档。
五、权利和义务
(一)市纪委监委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1.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法律意见;
2.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3.应邀列席市纪委监委相关会议,参加有关课题或重要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等;
4.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其他待遇;
5.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市纪委监委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1.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准确、及时提供法律服务;
2.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在法律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3.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4.不得以市纪委监委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5.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6.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或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7.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选聘和解聘
市纪委监委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3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选聘法律顾问时,由市纪委监委成立工作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有关单位和行业协会向选聘工作组推荐人选,选聘工作组也可定向邀请人选;
(二)选聘工作组在尊重本人意愿的基础上,根据市纪委监委法律顾问应当具备的条件,研究确定市纪委监委法律顾问考察人选并进行考察;
(三)选聘工作组根据考察情况确定市纪委监委法律顾问拟聘任人选,报市纪委常委会审定后,以市纪委监委名义发文公布;
(四)市纪委监委向市纪委监委法律顾问颁发聘书。
市纪委监委法律顾问在聘任期内申请离任的,由市纪委监委调研法规室报市纪委监委批准。
市纪委监委法律顾问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继续担任市纪委监委法律顾问的,市纪委监委调研法规室应当及时报市纪委监委予以解聘:
(一)不承担规定义务的;
(二)受到党纪、政务、法律或行业等相关处分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因身体等原因无法胜任法律顾问工作的;
(五)其他应当解除聘用关系的。
七、服务和管理
市纪委监委调研法规室负责市纪委监委法律顾问的服务和管理,建立健全市纪委监委法律顾问考评、诚信档案管理、保密等相关制度。市纪委监委调研法规室承担市纪委监委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负责市纪委监委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和日常服务工作。
市纪委监委调研法规室主要做好以下服务联络工作:
(一)做好市纪委监委法律顾问的聘任、续聘、解聘及离任等相关工作;
(二)根据市纪委监委法律顾问任期内工作情况,做好考核、奖惩、通报等工作;
(三)根据市纪委监委法律顾问的特长,统筹安排市纪委监委法律顾问参与相关法律事务的处理,并做好服务工作;
(四)通过组织参与相关会议、召开研讨会、座谈会和专题咨询会等形式和途径,征询市纪委监委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市纪委监委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汇总审核后报市纪委监委;
(六)组织市纪委监委法律顾问围绕市纪委监委确定的重点课题或相关事项开展调查研究,并将调研成果报市纪委监委;
(七)做好协助市纪委监委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其他工作。
本制度自2020年6月2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