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纪委监委通报2起惩治诬告陷害典型案例
来源: 魏都区 发布时间: 2024/08/16 11:37:14 访问次数:

为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彰显向诬告者亮剑、为干事者撑腰的鲜明导向,持续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现将查处的2起诬告陷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禹州市颍川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张某某冒用他人名义实施诬告公职人员案。2024年4月,张某某为发泄私愤,冒用孙某某名义,通过手机捏造不实信息向禹州市有关部门发送短信,反映禹州市某中心学校陈某某(查无此人)、赵某某为校外辅导机构提供场所、帮助宣传招生,并从中谋取利益。经查,张某某反映问题不属实,且属于冒用他人名义实施诬告行为。2024年7月,张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襄城县颍阳镇居民李某某诬告建安区交通局工作人员宋某某案。2024年6月,李某某对建安区交通局执法大队查扣其超限车辆不满,于2024年6月11日至16日,通过“抖音”平台连续发送含有该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宋某某照片的拼接视频,制造其选择性执法的假象,误导舆论。经查,李某某反映问题不属实。建安区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李某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检举控告是干部群众行使监督权利的重要渠道,必须依规依纪依法、全面客观真实开展,不容别有用心之人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上述2起典型案例中的诬告和不实举报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信访检举控告工作秩序,浪费监督执纪执法资源,更挫伤了部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给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必须依规依纪依法予以严惩。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将深入开展惩治诬告陷害行为专项行动,坚持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有机统一,支持正当举报、慎重对待错告、坚决打击诬告。将惩治诬告陷害行为与澄清正名协同推进,狠刹诬告陷害歪风邪气,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党员干部撑腰鼓劲,为高质量建设城乡融合共同富裕先行试验区提供坚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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