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作风纪律建设,规范工作秩序,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务员法》《职工带薪休假条例》《职工探亲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行考勤及相关工作纪律规定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奖惩相结合的原则;
(三)严格管理、从严掌握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考勤工作的内容包括:
(一)法定工作时间的出勤情况;
(二)值班、会议及各种有组织活动的出勤情况;
(三)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事假、病假等假期的执行情况;
(四)其他应纳入考勤的内容。
第四条 办公室是考勤及相关纪律规定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负有日常监督、评查考勤的职责;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党风政风监督室对执行考勤及相关工作纪律情况负有督查、日常监督的职责;各室(部)负责人对本室(部)人员执行考勤及相关纪律规定的情况负有管理和考核职责。
第二章 种类及期限
一、年休假
第五条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享受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享受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每年享受年休假15天。
年休假不包含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全年累计请病假2个月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全年累计请病假3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全年累计请病假4个月以上的;
(四)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其脱产参加集中学习的时间(工作日时间),应计算为本人的年休假时间;
(五)当年请事假累计少于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事假天数冲抵应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已休完年休假又请事假的,按照事假扣发当月文明奖。
二、探亲假
第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享受探亲假。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节日在内。
(一)工作满一年;
(二)与配偶不居住在一起(跨地市),又不能在公休假日(特指双休日)团聚的;或者与父亲、母亲都不居住一起(跨地市),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两地分居的夫妻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
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亲的,或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休一次探亲假,假期为45天。
已婚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
三、婚假和产假
第八条 法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享受法定婚假3天;符合晚婚(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8天。
第九条 单胎顺产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外,增加产假3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难产、剖腹产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名婴儿,增加15天。怀孕后流产的,给予产假15天。
婚假、产假、护理假假期包括法定节日、公休假日。
第十条 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可以享受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20天的护理假。
四、病假
第十一条 请病假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病假超过三天的(含三天)可先请公休假,公休假休完的方可请病假。
本年度内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每超过一天扣发文明奖15元。
五、丧假
第十二条 配偶、直系亲属(含岳父母、公婆)去世,可以请丧假7天。
六、事假
第十三条 在年休假、探亲假、婚假和产假(含护理假)、丧假、病假以外的请假,均视为事假。
事假超过二天的(含二天)可先请公休假,公休假休完的方可请事假。
事假可抵消本人当年年休假天数,请事假天数累计超过当年年休假天数的,每超过一天扣发文明奖30元。
七、迟到、早退
第十四条 每周一、三、五早上8点钟由办公室组织单位人员集中点名,点名不到者,为旷工,8点30分之前到岗并及时纠正者,为迟到。
凡不到下班时间,无故提前离岗者,为早退。集体活动或会议期间,无故提前离开或退场者,为早退。
迟到或早退1次,扣发文明奖30元;当月累计迟到或早退3次的,扣发文明奖100元,当月绩效考评不得评定为优秀;半年累计迟到或早退次数满10次者,扣发一个月文明奖。
第三章 请假程序及考勤
第十五条 请假须填写统一印制的书面请假条,经审批后交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一般人员及中层副职请假按以下层级审批:
(一)1天(含1天)以内的,由室(部)负责人批准;两个半天的事假,合计为一天事假。
(二)1天以上,3天以内的,由室(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层报分管常委(委员)、分管副书记(副主任)批准;
(三)3天以上的,由室(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层报分管常委(委员)、分管副书记(副主任)、书记批准。
第十七条 室(部)负责人及委领导班子成员请假,按以下层级审批:
(一)室(部)负责人请假1天(含1天)以下的,由分管常委(委员)签署意见,报副书记(副主任)审批。
(二)室(部)负责人请假1天以上的,由分管常委(委员)、副书记(副主任)签署意见后,报书记批准。
(三)委领导班子成员请假的,一律向书记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请假手续由办公室统一登记、保管。
第十九条 为合理安排工作及时掌握公休假人数,如需请公休假的,在室(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后,统一报办公室备案,办公室可根据单位整体休假情况和近期工作安排,对休假人的休假时间和天数进行建议和登记,最后再报请分管副书记审批。班子成员的休假情况由书记亲自审核签字,办公室负责统计备案。
第二十条 请假后,因特殊原因,需延期休假的,要及时履行新的请假手续。
第二十一条 年休假、探亲假、婚假和产假(含护理假)等四种假,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休完,因故需要延期的,须报请书记同意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党风政风监督室组成考勤小组,不定期对上班纪律、会议纪律及值班纪律进行检查,及时公布考勤结果,并纳入目标管理。
第四章 旷工处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准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未按时上班者。
第二十四条 旷工处理:每旷工1天,扣发文明奖100元;全年累计旷工10天者,扣发全年文明奖。
第五章 责任及工作纪律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目标考核,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一)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外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上班、召开会议、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无故迟到、早退、旷工的。
第二十六条 每迟到、早退1次,视为请事假半天。无故旷工1天,抵扣事假2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对考勤情况每月统计一次,并报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批后,交组织部与本人绩效工资挂钩。休假情况,每半年公布一次。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执行国家相关规定。今后国家另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