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进行组织谈话时,我一度情绪低落,没想到你们在讲清政策之余,还了解我的心思和顾虑,联系为我提供了一定的生活资助,我感受到了组织的温暖,对处理结果感到服气,今后一定吸取教训……”近日,我们按照《河南省纪委监委机关关于受处理处分人员回访工作暂行办法》要求,对辖区内一名受处分党员进行回访教育时,他表示会放下思想包袱、直面问题、重新出发。
今年2月,城关街道纪工委收到辉县市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移交的辖区内四路口村党员李某行政处罚类违纪案件问题线索。从移交材料来看,违纪违法事实简单清楚,李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载客时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拘留1日,并处以500元的罚款。
之后,我和同事立即按照程序开始了初核,本以为过程会很顺利,没想到当我们找到李某时,却遭到了他较为强烈的心理抵触:“我生活困难迫于生计才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揽活,交警队又罚款、又拘留,都处理过了,你们还要给我处分,这事到底还有完没完?”
“你无证驾驶没有牌照的机动车上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是违法行为。‘破法’必先‘破纪’,作为一名党员,行政处罚不能代替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每位党员在申请入党时,都面对党旗宣过誓,加入党组织便意味着我们要时时处处以更高的标准约束自己,如果纪法不分、纪等于法,党的各级组织、党员都退守到法律底线上,党纪就失去了从严治党的戒尺作用……”我和同事循循善诱地做起了李某的思想政治工作。
“我的思想顾虑是因为一件事一而再再而三地接受处罚,影响不好,别人会如何看我?”接着李某便向我们讲起了其生活上的困境和难言之隐。
最终,我们依据客观证据,结合李某的认罪态度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其写出书面检查。同时,我们还建议城关街道对他给予必要帮扶,尽最大努力做到纪法约束有硬度、批评教育有力度、组织关怀有温度。
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查办案件工作,不是机械、麻木地执行条文,不是办个程序走个过场。每一起案件背后关联的是某个人的人生。面对行政处罚类违纪案件,纪检监察机关要立足于客观证据,综合考虑事情的本质特征、前因后果、人物的主观态度和事后表现,做好纪法衔接的后续处置。
处分党员干部的目的不是处罚,而是重在教育挽救。“一处了之”“一棒子打死”的做法,既是对党员干部不负责,也是对监督执纪工作不负责。开展受处理处分人员回访工作,就是要对“跌倒”的同志拉一把,帮助他们走出低谷,重新站起来,让执纪问责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辉县市城关街道纪工委 余静 马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