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桥区纪委监察委公车使用制度
来源:平桥区 发布时间:2018-03-01

平桥区纪委监察委公车使用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车改革”后保留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做好服务工作,提高使用效率,节约成本经费,结合委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务车辆,是指区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

第三条公务车辆使用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及车辆使用人员管理等。

第四条委机关办公室为公务车辆使用和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章 公务车辆保障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执法执勤用车主要用于委机关各室开展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等工作。

第六条到基层开展调研、督导重点工作落实推进情况,参加省市召开的重要会议(平桥城区以外),以及上级机关和领导到我区视察、调研、开展巡视巡察等其他公务活动。

第七条公务车辆除办理紧急公务、应对突发事件外,平桥城区以内的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出行方式,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第八条 凡区以外的公务活动,提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一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事后按标准报销差旅费。

第三章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第九条公务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格使用程序,提高使用效率。建立健全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第十条公务车辆原则上驾驶员与所开车辆相对固定,但不对应委机关领导和委室,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派用。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公务车辆使用登记制度。办公室统一印发派车单,要建立出行台账,做到用车登记、凭单出车。

第十二条坚持谁用车、谁负责,用车要严格登记用车时间,时间具体到分钟,以用车人领到车辆钥匙到把钥匙归还办公室期间时间段计算。在用车过程中,室负责人和主管领导为车辆运行管理、驾驶员管理的具体责任人,如因管理不到位出现责任事故,因驾驶不规范出现违章违规问题,由驾驶员和用车人自行承担一切费用,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本区内公务用车,经使用室申请、主管领导批准、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执法执勤用车因公需到外省、市、区的,应逐级报车管人员、办公室主任、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审批后派车。

第十五条执法执勤车不能同时保障几个室使用时,办公室根据用车申请时间、任务性质和里程的远近调整安排。一般情况下,按先急后缓,先远后近的原则安排用车。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公务车辆回单位停放和节假日封存制度。所有车辆正常上班时间,未外派的公务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派出的公务车辆当天能返回委机关的,必须停放在单位。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返回单位的,要向车管人员报告,但必须确保车辆安全。

第十七条在区内开展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工作,原则上晚上必须停放回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由用车室主管领导向车管人员说明情况后,可停放在临时办案点,但必须确保车辆安全。

第十八条严格按照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要求指定加油地点加油,需现金加油的,须征得车管人员同意。

第四章 维修与保养

第十九条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实行车辆定点维修制度。车辆维护、保养或更换零部件,严格按照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维修制度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车管人员负责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统一负责所有公务车辆年审。

第五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含临时驾驶员)要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车管人员、驾驶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第二十三条严禁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或酒后驾驶公车。

第二十四条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因违章行驶造成的扣分、罚款或私自出车造成的事故由驾驶员自行负责。出车发生事故,要立即向车管人员报告,确保及时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五条严禁公车私用私驾,一经发现或被举报查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休假期间,须将车钥匙交车管人员保管。

第六章 奖惩管理

第二十七条严禁驾驶员将车辆外借,违反规定将车辆外借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承担,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原车辆使用和管理制度即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