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人是治标,通过监督发现问题、找准症结,铲除类似问题滋生的土壤,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才是治本,也才能体现出我们纪检监察组工作的意义。”周口市纪委监委驻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组长孔令奎在案件分析会上说。
之所以说这番话,还要从纪检监察组调查的一起案件说起。近日,纪检监察组收到了反映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在未通知被执行人刘某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就将刘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举报件。本着将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的精神,纪检监察组成立了核查组,对这起案件展开了初步核实工作。
调阅执行卷宗后发现,卷宗中有向刘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原始载体,并且邮递员还在退回的邮件上注明了5日内连续3次投递均找不到刘某。既然5日内连续3次投递,为什么还是找不到刘某呢?带着疑问,核查组向刘某再度核实情况。刘某坚称,在审理阶段,法院邮寄的所有法律文书他都能收到,况且他一直都在家,没有长时间外出过。
细心的核查组成员方肃发现,这个邮件上没有收件人电话号码或者手机号码。这让核查组一头雾水,刘某本人就有手机,为什么向刘某邮寄法律文书时不写明刘某的手机号码,是办案人员疏忽了还是有意为之?
核查组决定调阅审理卷宗,希望从审理卷宗中发现法律文书送达可能存在的问题线索。因为根据规定,在审理阶段,刘某应当填写一份送达地址确认书并提交给法院,以确认所填写的地址和电话是真实的,能够正常联系。
核查组查阅审理卷宗发现,刘某向法院确认的送达地址与执行法官邮寄执行通知书的地址竟然不一致!这难道是一起典型的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案?
进一步调查发现,执行法官以为判决书上载明的刘某的住址就是刘某的实际住址,依据判决书载明的住址向刘某邮寄了执行通知。但判决书上载明的刘某住址是刘某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而刘某身份证上的住址是刘某的旧住址,已经有很多年不在那里居住了,但由于身份证尚未到期,并未更换身份证;判决书上不记载刘某的联系电话,邮件上也就没有联系电话。
这就解释了为什么刘某收不到邮件的疑问:审理阶段对当事人基本情况重视不够,在核实当事人住址时不核实当事人的实际住址,而是简单地将当事人身份证上的住址照抄到判决书上;执行阶段不认真核查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到审理卷宗中找当事人确认的地址,而是想当然地以判决书载明的住址代替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的送达地址。
至此,事情已经查清,可以结案了,但组长孔令奎却要求,调查不能到此结束,要从点向面延伸,查明类似问题是特例还是普遍发生的,有针对性地做好监督工作。按照这一要求,核查组展开了进一步调查。调查发现,因为类似原因导致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收不到法律文书的现象并不是特例,还有部分案件同样存在类似现象。
怎么办?这就出现了开头的一幕。针对这一问题,组长孔令奎指出,反复发生的问题要从机制上找原因。驻市法院纪检监察组本着完善机制,防止问题反复发生的指导思想,向法院制发了监察建议,建议法院重视当事人基本信息核实工作,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工作上建立审判与执行衔接机制,确保两个环节资源共享,防止出现类似现象。法院收到监察建议后及时研究落实,完善了机制、堵塞了漏洞。(驻市法院纪检组 谢新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