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期:禁止干涉群众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小纪:王县长早上好,请问您找我是有什么要安排?
王县长:是这样,为了发展壮大我县农业经济,县政府准备开会下发一个红头文件,要求各乡镇把种植小红椒作为我县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你通知下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小纪:小红椒最近挺受欢迎的,市场潜力应该很大。
王县长:对啊,为了激励各乡镇种植小红椒积极性,县里准备把种植小红椒的面积作为各乡镇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发动各乡镇做好宣传工作,号召群众种植小红椒,这是一个难得的机遇啊。
小纪:那总不能要求所有群众都种植小红椒吧?
王县长:方案已经敲定了,县里将派出精通小红椒种植技术的干部到群众家里做技术指导,能大幅提高农民收入,哪会有人不愿意种呢?如果真有不配合的群众,各乡镇可以采取强制性手段推进工作。
小纪:建议不要采取强制性手段。国家明确规定了,地方党组织在引导群众致富过程中,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尊重群众意愿和自主经营权,如果违背市场经济法则,以行政命令干预群众自主经营权,致使群众遭受较大损失的话,就违反了党的群众纪律了。
王县长:我们只是看到了小红椒巨大的商机,想给群众致富找路子。看来还需要再讨论讨论,把方案修改下。小纪,多谢你的提醒。
小纪点评:根据我国农业政策方面的规定,地方政府在开展农业生产规划、示范田建设、特殊农业种植等工作时,应当遵循经济规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尊重农民意愿和经营自主权,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不得搞强迫命令和行政瞎指挥,不得搞一刀切和大跃进。如果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则追究相关人员的党纪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
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案件审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