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宣传教育 -> 图解图说

公职人员这么做,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发布时间:2020-06-26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政务处分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1


  原文链接

  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王婵 邢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