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为切实加强遂平县纪委监委机关党委自身建设,提高机关党委工作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机关党委抓党建工作专责机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遂平县纪委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机关党委在县纪委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认真履行抓党建工作专责机构职能,指导机关党委所属各党支部建设,为推进纪委监委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思想政治保障。
第三条 机关党委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遵守党章及各项党内法规,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带头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思想理论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及县纪委监委各项决策部署上作表率。
(三)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所属党支部和党员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好纪委监委政治责任,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努力做政治上的表率、党建工作的内行。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认真落实党委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发扬党内民主,维护班子团结,严肃党的纪律,增强生机活力,提高党委的组织力、凝聚力、战斗力。
(五)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和党建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始终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以严的标准、严的措施、严的纪律坚决反对“四风”,扎实推进纪委监委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真正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良好风气。
(六)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旗帜鲜明讲政治,把政治标准、政治要求贯彻到工作的全过程,紧贴纪委监委业务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激发各党支部和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党建和纪检监察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机关党委的基本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纪委监委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和群众,促进县纪委监委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政治理论,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学习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知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三)督促各支部和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广泛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四)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关心关爱党员,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五)对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在内的机关党员进行监督,督促他们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监督执纪问责,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六)做好机关党员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党员意见,维护党员的正当权益,帮助困难党员解决实际困难,推进机关精神文明建设。
(七)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机关党委设书记、专职副书记、委员,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负责地抓好工作落实。
机关党委书记主持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召集党委会,研究安排党委工作;组织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及纪委监委的决议;主持制定并组织实施机关党的建设规划;加强调查研究,指导和推动所属党支部工作;抓好党委班子自身建设;及时向机关党委传达上级党组织、纪委常委会对机关党建工作的意见,协调有关方面为机关党委开展工作创造条件;签发以机关党委名义制发的文电。
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主持党委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受机关党委书记委托,召集党委会,安排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深入所属党支部调查研究,调查、指导、督促工作;了解并掌握党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以及对本单位重要决策、工作部署、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工作的思路对策;加强与委员、各党支部的沟通联系,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委员根据党委确定的职责分工、党委会决议和党委书记分配的任务,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行使相关职权,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六条 党委会议制度。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机关党委会,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机关党委会由全体委员参加;必要时可召开机关党委扩大会议,所属党支部书记列席。
第七条 两述职一报告。机关党委每年向县直工委述职,各党支部向机关党委述职。机关党委向纪委常委会报告履行党建工作责任情况,督促纪委监委班子成员履行党建工作“一岗双责”。
第八条 谈心谈话制度。党委成员要经常与党员谈心谈话,对党员干部的重要思想动态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提醒帮助、教育引导,并及时向机关党委报告,重大情况由机关党委向纪委常委会报告。
第九条 听取所属党支部工作汇报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所属支部工作汇报会,了解情况、查找差距、分析原因、提出意见、指导工作。
第十条 工青妇组织会议制度。机关党委要定期召开直属工青妇组织工作会议,听取汇报,协调关系,指导和支持他们工作,充分发挥服务作用。
第十一条 党员志愿服务制度。以帮扶工作和“监督到户覆盖到人”等工作为抓手,指导所属党支部经常组织党员开展志愿结对帮扶活动,同时利用各活动节点深入到社区、学校、企业等为民服务一线,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文体活动制度。充分结合纪委监委工作实际,创新党员活动形式,丰富党员活动内容,吸引各支部党员积极参与到机关党委开展的各项文体兴趣活动中,丰富纪委监委党员干部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要事项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机关党委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党委其他成员要主动作为,发挥作用,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和统一。
第十四条 议事决策范围:
(一)传达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和纪委常委会的重要文件、重大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需要向纪委常委会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机关党委委员分工,所属支部设置、党组织负责人配备、换届选举等事项。
(四)党建工作重要工作部署和安排、中长期规划,阶段性意识形态领域工作、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等事项。
(五)党建经费预算和重大开支事项。
(六)发展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表彰奖励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干部,基层党支部争先创优评定,支部书记述职评议结果和民主评议党员结果审定,对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等事项。
(七)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工青妇工作等方面需经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当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议事决策程序:
凡召开机关党委会议,须由党委书记确定议题和召开时间,由工作人员提前一天将开会时间和议题通知党委委员和相关列席人员。
机关党委会议、党委扩大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党委书记委托专职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机关党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党员奖励、处分等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机关党委会议要有专人负责记录。
第十六条 决策与执行:
机关党委委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就会议议题作出充分准备,必要时应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听取意见建议,并在会上充分发表意见。
机关党委会议在研究作出决议时,必须以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县委、上级纪委监委、县纪委常委会议精神为前提,不得作出任何违背上级精神的决策决议。
机关党委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时,应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大多数成员意见后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赞成人数超过实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以上方为有效。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召开机关党委会议,或因人数不足无法召开机关党委会议,又必须尽快作出决定的,由机关党委书记或受其委托的专职副书记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党委报告。
机关党委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成员应当回避。
机关党委成员应当自觉维护党委班子的团结,按照工作分工,认真执行党委集体决定,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上级党组织未作出变更决定前,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在其他任何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机关党委成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对机关党委研究工作、议定事项和决策过程需要保密的,应严格保密,不得向党委会议之外的人泄露。
第五章 资料归档
第十七条 机关党委文件资料需要按年度进行归档,内容包括机关党委资料及各党支部活动资料、工作纪实。
第十八条 各支部资料按季度由机关党委指定专人进行收集整理,由机关党委统一归档。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追责
第十九条 机关党委应定期向县纪委常委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自觉接受领导和工作监督,接受机关和所属党组织党员及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条 机关党委应定期对各支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情况、党支部争先创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每年组织一次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向纪委常委会报告,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机关党委及其成员、各党支部及其成员必须严格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视情给予问责处理或党纪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照党内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遂平县纪委监委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