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机关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派,专人负责。原则上优先确保办案用车。车改保障区(县城区各办事处所辖地域)内公务出行,单位不再保障公务用车(应急工作除外);车改保障区外公务出行纳入差旅费保障范围,也可由单位保障公务用车。
2、驾驶员需保持公务用车内外清洁卫生,定期清洗、检查、保养,确保车辆清洁安全。
3、实行定卡加油,油卡由办公室专人管理;长途出车途中加油,可根据情况适量购买,经审签后登记报销。
4、车辆保养维修实行定点进行。车辆保养维修由驾驶员提出,办公室主任批准,报分管领导同意后进行。出差途中车辆修理、换件,驾驶员凭发票由办公室主任审核,按财务管理规定统一报销。未经报批,驾驶员自行维修车辆或购置车辆用品,相关费用由个人自行负责。
5、外出用车一律实行《派车单》,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交由办公室统筹安排。如有特殊情况需紧急出车的,可电话报告办公室,经批准后可以出车,但需任务结束后补填《派车单》。
6、在使用公车过程中,用车人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出现交通安全事故及违章违法行为的,根据用车登记记录倒查情况,由用车人个人承担交通安全事故及违法行为相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