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受理下列信访举报: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反映下列事项的信访举报,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
1.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问题。
2.强制拆迁、拆迁无合法手续、拆迁补偿标准低、安置不合理;以租代征、无合法手续、违规占地、非法转让土地;宅基地纠纷、宅基地分配不公、土地确权或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等土地问题。
3.劳动争议、工伤鉴定、职工待遇等劳资问题。
4.非法采矿;车辆经营权纠纷;乱砍乱伐;退耕还林、林权改革等问题。
5.医院收费、医疗事故、医患纠纷;职业病鉴定;新农合等医疗问题。
6.教师资格、教师民转公;教师考核、待遇、职称评定等教育问题。
7.个人生活和家庭困难;环境污染;安全事故;移民安置等问题。
8.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等问题。
9.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单位职责受理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