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有以下权利:
1.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2.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审、复核。
3.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有权向承办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4.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5.对承办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6.检举、控告、申诉人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承办机关给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