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局机关请销假制度
来源:郑州市航空港区纪工委 2020-11-09 15:31

  1.个人因公、因事不能正常上班的,应当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得到批准后,应及时将请假条送办公室备案,由办公室在签到册上注明。特殊紧急情况无法书面请假的,应当向领导报告,并向办公室电话报备,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向领导报告后未向办公室电话报备的,视为未履行请销假手续。

  2.委局科级干部请假,由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一般同志请假,一天以内由处室负责人批准;两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三天及以上由主要领导批准。

  3.请假期间有值班任务的,还需向值班领导、带班领导请值班假,同时自行协商调班,并报值班领导和带班领导批准。

  4.因公因事无法参加委局集体活动的,须及时向主持该活动的领导请假,并向承办该活动的处室说明情况。

  5.请假期满后,应当按时返回单位,向有关领导销假并告知办公室。如需续假,应按程序重新审批并向办公室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