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局机关办案用油暂行规定
来源:郑州市航空港区纪工委 2020-11-09 15:32

  1.各有关处室每月办案用油数量,由委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确定。在定量范围内用油,由各室按程序审批,如超出定量,须报请委局领导同意。

  2.各有关处室办案用油,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后到办公室领取油卡。处室主任(负责人)用油,应当由本室副主任签字;其他人员用油,须经本室主任(负责人)审批。

  3.各有关室应当建立办案用油登记本,注明每次加油的人员、日期、审批人、数量、用途、公里数等情况。办公室将按照领导要求,对各有关室每月办案用油情况进行汇总。

  4.加油卡实行专人保管,定期核对用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