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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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
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五)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
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
第二十二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
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
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
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
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
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
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
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
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